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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及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条件。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进度未按约定完成的,就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也就不能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主要是: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

3、须在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实践中,发包人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很多,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却是非常困难的。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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