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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工程量清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一、引言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于2003年2月17日颁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使得我国建设工程的计价模式,由定额计价转变为工程量清单计价。这将形成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同时为建设市场主体创造一个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竞争环境。

  《计价规范》的施行,既代表着我国工程计价技术的重大进步,又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怎样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推行新模式一年多来,我们遇到不少问题,尤其是怎样正确处理工程量清单和合同的关系,处理不好,将给承发包双方带来很大的潜在风险。本文试对工程量清单和合同的相互关系进行探讨,希望有助于推动《计价规范》的实施。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常用单价合同类型

  不同的计价模式应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这将有利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的控制,承包商和业主风险的合理分摊。我国现行施工承包合同中,按计价模式的不同主要有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两种类型。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先确定完成一个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一种合同。如无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发生,工程量固定不变,合同总价维持不变;反之,在原有的合同总价上作增减帐,得到决算总价。此类型合同适用于施工工期短、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且风险较小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以定额作计价依据,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结算工作也十分简单,且便于进行投资控制。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合同的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此类合同的特点是合同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明确,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要通过计量来确定。在实施过程中,有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由此可见,定额计价模式下,宜采用总价合同。而工程量清单是一份与技术规范相对应的文件,详细说明了合同中需要或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及相应的工程量。在工程结算时,结算单价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而工程量则依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单价合同与清单做法正好吻合。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决定了建筑施工合同宜采用单价合同。

三、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它不仅仅包括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还包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勘察报告、投标文件,有关工程的变更、签证、补充约定的书面协议或文件,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有关资料等等。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有文章认为清单在合同中缺乏保障,特别是在操作中,有些合同开了一道“重新核算清单工程量”的缺口,大大弱化清单在合同中的地位。但我们认为,工程量发生变更,对其进行调整,是在清单原有工程量的基础上作增减,清单的数据仍是合同价款确定的基础。所以,不规范操作,不能代表整个市场的行为,也不能改变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一事实。

  1999年12月24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组成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可见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工程量清单是合同价款确认的依据

  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工程量清单是合同订立的依据之一,也是合同价款确认的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量清单是计算合同价款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计价规范》规定,我们可以简单的认为:合同价=清单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规费+税金。清单分项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两个参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价款的大小。清单中的项目设置和分项工程量由业主依据《计价规范》的计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综合单价由中标人根据确认的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确定。合理的清单项目设置,准确的工程量及明确的综合单价是计算合同价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实行清单计价后,合同价款将以清单为基础,进一步明确清单价的性质、变更、调整等具体事项,从而形成承发包双方最终的价格。清单是为合同而服务的。

  2、工程量清单是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之一。

  变更贯穿于工程实施始终,变是永恒的主题。工程变更一般涉及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内容,这必然引起工程承发包价格的变化。具体有以下方面:

  (1)工程量、工程内容的变更;

  (2)技术规范变更使得工程质量、性质、类型变更;

  (3)为竣工实施的任何种类附加工作;

  (4)技术规范变更使得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改变等等。

  这些都可以在工程量清单中寻找依据与变更作对比,从而确定工程价款。所以,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以及合同的有关约定来处理。发生变更后,调整合同价格的一般原则,《计价规范》4.0.9条中已作了规定,按照适用原则、参照原则、商定原则执行,以消除双方可能因此产生的不公平额外支付,本文不再详述。

  3、工程量清单是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计算基础。

  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价款的确认依据,理应是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计算基础。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的形象进度,依据已完项目的工程量和相应的单价计算并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工程量清单约定的计算规则、竣工图纸对实际工程进行计量,调整工程量,然后套用原单价或确定新单价,并以此计算工程结算款。

  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工程量清单约定的计算规则、竣工图纸对实际工程进行计量,调整工程量,然后套用原单价或确定新单价,并以此计算工程结算款。

  4、工程量清单是索赔的依据之一。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对方责任造成合同以外的实际损失,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合同一方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即“索赔”。索赔要有正当的理由,并且有其有效证据。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索赔的理由和依据。主要有以下内容:

  (1)清单未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工作内容;

  (2)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有歧义;

  (3)可调单价范围、幅度不明确;

  (4)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以外费用支出。

  当承包人履行不符合清单要求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的要求。

五、合同可以弥补工程量清单的不足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工程内容复杂的特点,工程造价计算相当复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难免也会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如工程量清单中项目设置不合理、项目遗漏、项目特征描述模糊不清、工程量错误,以及各种变更、风险处理原则不明确等等,但这些都可以通过合同或多或少地来弥补。所以我们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将不可预见费用改为实际发生的损失。

  (1)工程遗漏项目的补充原则和方法;

  (2)工程量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3)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和计价方法;

  (4)措施费用的调整原则和范围;

  (5)工期变化对综合单价影响的调整原则;

  (6)工程保险、履约担保等风险防范的内容。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材料价格大幅度异常波动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对占造价比重大的材料价格要在合同中明确几个发生期的风险幅度和承担责任,幅度由双方自行约定(一般控制在±10%),对幅度以内的材料价差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幅度以外的材料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清单到合同的过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运作空间,足以使合同价相对于清单价发生实质的变化。因此,我们应严格控制合同,通过合同规避清单编制责任,规避双方所承担的风险。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量清单和建筑施工合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两者相辅相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成熟的清单计价体系,需要完整、严密的合同配合。我们应不断摸索,将清单与合同有机结合,并运用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两者的作用,合理、有效地控制造价,进一步推动《计价规范》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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