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验收管理制度有哪些?
1.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砂、石、砖、水泥、钢筋、钢材、木材、焊条、有色金属、防水材料、保温材料、油漆、沥青、装饰材料等)、建筑构配件及一般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有关规程、规范、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及一般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材质和性能试验单,有些材料(如钢筋、水泥等)还应具备复试合格证明,否则不得用于工程。
3.建筑装饰材料、暖卫、通风、电力、电讯等工程的主要另配件及一般设备应由供货单位提供样品,经监理组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检验,认为合格后方可订货。
4.重要设备订货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并验货(或查看产品样本,考察同类产品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始可订货。设备到货后在安装前应由施工安装单位会同项目监理组共同检验,认为合格后始可安装。
5.由建设单位直接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其质量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但于使用或安装前仍应由施工、建设单位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检验材料、设备的质量,并作好记录。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材料、设备不合格时,应提出意见,必要时可向建设单位发出“备忘录”。
6.重要设备的随机文件,项目监理组应督促安装单位妥善保存,作为竣工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7.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签认程序见附录一《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签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