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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有哪些?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有哪些?

基础
10.1.7 基坑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基坑开挖完成后,应会同设计、勘探单位实地验槽,确认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

 

悬臂浇筑
13.2.6 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应对称、平衡。平衡偏差不得大于设计要求。
13.4.4 桥墩两侧应对称拼装,保持平衡。平衡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

钢梁
14.2.4 高强度螺栓终拧终完毕必须当班检查。每栓群应抽查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2套。抽查合格率不得小于80%,否则应继续抽查,直至合格率达到80%以上。对螺栓拧紧度不足者应补拧,对超拧者应更换、重新施拧并检查。

16.3拱架上浇筑混凝土拱圈
16.3.3 分段浇筑程序应对称于拱顶进行,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17.4施工控制与索力调整
17.4.1 施工过程中,必须对主梁各施工阶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标高、塔梁内力以及索塔位移量等进行监测,并应及时将有关数据反馈给设计单位,分析确定下一施工阶段的拉索张拉量值和主梁线形、高程及索塔位移控制量值等,直至合龙。

悬索桥
18.1.2 旗工过程中,应及时对成桥结构线形及内力进行监控,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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