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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指南

 一、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范围和分类

范围:小型水库工程以外的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4级、5级堤防工程。
分类: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分为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三、法人验收

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主体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单元工程已完建,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法人验收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有关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并反馈项目法人。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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