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定额计价方法的性质及工程定额计价方法的改革
(一)工程定额计价的性质
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市场化经历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国家调控价”三个阶段。定额计价是以概预算定额、各种费用定额为基础依据,按照规定的计算程序确定工程造价的特殊计价方法。因此,利用工程建设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就价格形成而言,介于国家指导价和国家调控价之间。
1、第一阶段,国家定价阶段
主要特征是:
(1)这种“价格”分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费用签证和竣工结算。
(2)这种“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价格形式,国家是这一价格形式的决策主体。
2.第二阶段,国家指导价阶段
其价格形成的特征是:
(1)计划控制性。作为评标基础的标底价格要按照国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定额和有关取费标准制定,标底价格的最高数额受到国家批准的工程概算控制。
(2)国家指导性。国家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对标底的价格进行审查,管理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直接监督、指导大中型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和决标过程。
(3)竞争性。投标单位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条件和经营状况确定投标报价,并以价格作为竞争承包工程手段。招标单位可以在标底价格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和工程中标价格。
3.第三阶段,国家调控价阶段
国家调控招标投标价格形成特征如下:
(1)自发形成。应由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自身的物质劳动消耗、供求状况等协
商议定,不受国家计划调控。
(2)自发波动。随着工程市场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工程价格经常处于上升或者下
降的波动之中。
(3)自发调节。通过价格的波动,自发调节着建筑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以保持工程
投资与工程生产能力的平衡。
(二)工程定额计价方法改革及发展方向
1.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定额计价制度
国内工程造价管理体现出以下特点:
(1)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是工程项目的唯一投资主体。
(2)建筑业不是生产部门,而是消费部门。
(3)工程造价管理被简单地理解为投资的节约。
2.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定额计价制度的改革
工程定额计价制度第一阶段改革的核心思想是“量价分离”,即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反映一定时期施工水平的人工、 材料、机械等消耗量标准,实现国家对消耗量标准的宏观管理。对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等,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发布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和指数,将过去完全由政府计划统一管理的定额计价改变为“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
工程定额计价制度改革的第二阶段的核心问题是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改革。在建设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传统的定额计价制度与市场主体要求拥有自主定价权之间发生了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
(1)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招投标双方存在着大量的重复劳动。
(2)投标单位的报价按统一定额计算,不能按照自己的具体施工条件、施工设备和技术专长来确定报价;不能按照自己的采购优势来确定材料预算价格;不能按照企业的管理水平来确定工程的费用开支;企业的优势体现不到投标报价中。
政府主管部门推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以适应市场定价的改革目标。在这种定价方式下,工程量清单报价由招标者给出工程清单,投标者填单价,单价完全依据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的整体实力而定,充分发挥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计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