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过程付款篇—竣工价款结算
结算价款支付与经济责任
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56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工程保留金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工程保留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34个月,具体可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间的管理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一觉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保留金的约定内容
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争议的处理程序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