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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对承包人欠付的材料款提供担保的,是否可以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

 发包人对承包人欠付的材料款提供担保的,是否可以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

观点: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对债权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为一般保证,应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发包人为了保证施工材料的及时供应,避免因材料商对施工单位资信的不信任而对材料款提供担保的,发包人属于担保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一旦承包人不能按期支付材料款,材料供应商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在材料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况下,作为担保人应督促作为被担保人的承包人按时支付。在有应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下,担保人自然可以直接将该款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以消除债务。通过另一角度分析,也可以看出该结论,即如果没有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当承包人不支付材料款时,作为担保人的发包人仍可能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予以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在发包人支付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发包人作为材料款的担保人,即使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为了避免因承包人不支付材料款承担保证责任,有权直接将工程款予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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