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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单方委托造价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发包人单方委托造价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观点:发包人聘请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非常普遍。由于发包人和造价咨询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造价咨询公司对造价的审核行为应视为发包人的行为。有观点认为,根据证据规则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应允许重新鉴定,承包人要否定造价咨询公司的审核结果应有充足的证据,否则应将审核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我们认为此种观点不妥。如果,发包人在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前获得承包人的认可,即承包人同意造价咨询公司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并实际参与了对造价的审核,造价公司的审核结论自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如果发包人的委托没有获得承包人的认可,则审核结论不能作为结算依据。造价计算虽然是专业问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但其进行造价计算的前提是有作为造价计算依据的相应资料。对资料的选择以及计价方法等需要事前确定,与一般的鉴定行为并不一致。不能简单的套用证据规则的规定,而否定承包人的申请鉴定的权利。另外在承包人对造价公司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不能与发包人达成一致,如果不委托鉴定,审判庭并无法以其自有知识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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