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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项目合同风险与索赔管理实践

      一、工程概况    

利比亚西部陆上天然气管道工程,业主为意大利阿吉普利比亚(Agip Gas Bv)分公司,与业主合作的监理方为意大利泰克尼普(Technip)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在中国石油(CNPC)的支持下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CPECC)联手,经过激烈的国际竞标,一举中标获得了该工程EPC总承包。管道工程起点为撒哈拉沙漠的Wafa首站,终点为地中海海岸的Mellitan末站。该工程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承担设计、采购、施工、预试运行、试运行和管道的性能测试。合同总价为1.461亿欧元(不包括主管材费和试运等费用)。项目采用欧洲和美国标准,设计和施工难度之大,对健康、安全、环境的要求之高,尤其对合同风险管理和合同索赔管理控制之严,在以往的境内、外长输管道工程中都是罕见的。

  二、合同风险管理

  (一)合同谈判中的风险规避

  合同的生效日期是2002年6月17日(授标函的日期),尽管双方签署合同的日期是同年10月23日,但合同都被认为从生效日期起全部具有效力和生效。合同条款在签署授标函时就被限定,没有多少谈判的余地,在合同签署前,仅给中国承包方一次合同澄清谈判的机会。

  8月14日,业主根据招标文件和双方确认的来往传真、信函、投标文件、罗马澄清会议纪要、双方签署的授标函以及按授标函内容起草的合同草稿一并交给中方征求意见。通过对合同条款和ITT文件认真复阅、评审,特别对不确定因素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中方共提出30条修改意见,其中包括:合同文件第“C”部分“承包商工作范围”14.3.2条,履约保证中的输油能力540Smm3/h。由于16英寸管子的壁厚从7.9mm(ITT)增加到了11.9mm和17.5mm(钢管订单),根据理论计算,管道的输油能力也应从540Sm3/h降到510Sm3/h。这样就与原要求的数据有偏离,需要中方在合同谈判时加以解决。

  国际工程没有慈善家,任何一个业主都是以自身利益为重。这样中方将合同谈判的重点列为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目的是规避合同风险,保护自身的利益。

  谈判非常艰难,当中方提出有关原则性的条款和对索赔有利的条款的修改意见等业主比较敏感的问题时,业主以投标过程中中方对合同条款已经确认,并已签署授标函为由,拒绝中方的修改意见,并明确表示这些意见在签署授标函以前提出有可能接受,但这些合同修改意见会直接影响到中方的中标。在谈判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沟通,第一轮谈判双方对17条修改意见达成共识并签字通过,遗留13条修改意见留着第二轮合同谈判解决。第二轮合同谈判遗留4个问题,其中3个问题中方是可以让步的,但为了稳妥解决输油管道的输油能力问题,中方把可退让的3个问题一起放到第三轮合同谈判中加以解决。通过进一步的沟通、磋商、妥协,逐步减少了双方的不同认识,增加了相同点,业主在第三轮谈判中,不仅同意履约保证中的输油能力从540Sm3/h降到510Sm3/h,还同意中方修改的变更指示程序以及在业主选项中提高中方后勤保障人工单价的意见。经过三轮历时一个月的紧张、艰难的合同谈判,中方按预期目标顺利完成合同签署工作。

合同签署标志着利比亚西部陆上天然气管道项目最重要的法律性文件得到双方的确认生效,为整个项目的执行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二)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化解

  利比亚西部陆上天然气管道项目地质条件十分复杂,80%为岩石地段。尤其是该项目采用海水从最低端上水试压,淡水从最高端注水试压,高端与低端有370米的高差,这在管道局的经历中尚属首次。

  在淡水注水试压前,业主和监理按合同规定,要求中方进行水质分析化验。中方在监理监督下取出水样,在利比亚权威机构进行水质分析化验,其结果硫酸盐指标为246ppm。

  在预试运和试运指南T-70-S-Z-0002-00中,第5.1条水质化验标准:“对试压管段首先要注入填充水,水质要满足以下上限:硫酸盐42ppm;脂肪酸14ppm;氨3ppm”。水质化验结果大大超出合同规定的指标,业主和监理要求中方再次化验,结果不能如愿。

  因为水质硫酸盐指标严重超标,业主和监理要求中方打井。合同规定,业主在沙漠提供淡水井。打井,一是时间不允许,二是费用不在合同总价之中。一场合同纠纷摆在中方面前。

  中方先从文件的优先权顺序入手进行争辩。依据澄清和修改文件第42条相关数据进行判断,在澄清和修改文件中,水质化验标准硫酸盐239ppm,脂肪酸和氨的指标,虽然没有被提到,但应按上述“第5.1条水质化验标准”给出同样脂肪酸和氨的数据作为水质化验标准:硫酸盐239ppm;脂肪酸14ppm;氨3ppm。尽管业主和监理同意了中方提出的建议,水质化验硫酸盐指标还是比合同规定指标超出7ppm,合同纠纷没有停止。如何说服业主现有水源水质是满足试压水质标准的,成为双方的关注点。

  中方把利比亚境内几种品牌矿泉水商标汇集在一起,把水质化验数据与商标显示的数据进行比较,结果发现,水质化验数据都在矿泉水商标显示的水质化验数据范围内,一场水质化验合同纠纷在铁的事实面前结束了。

  通过这场合同纠纷,中方认识到,在项目实施中,中方一定严格按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避免违约。充分利用合同中对中方有利的条款,在工作中规避风险,预防合同纠纷,并及时收集有关索赔资料、依据,使整个项目在执行中能处于有利地位。

  三、合同索赔管理

  在光缆施工中,由于业主没有按合同要求提供PVC套管,在三方(业主、监理、承包商)的协调会上,因中方急于施工,建议业主在《三方界面会议纪要》上增加一条,PVC套管由承包商供货。由于当时现场对PVC套管由谁供货的合同要求不是很了解,尽管事后中方在合同文件中找到了PVC套管属于业主供货的有利证据,业主仍以签署的《三方会议纪要》为依据,认为会议纪要优于原合同,驳回了中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通过这个案例,中方对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合同变更培训,让大家进一步熟悉合同文件并充分认识合同变更的重要性,提醒大家合同变更工作要提到工作日程上来,在熟悉合同文件基础上,掌握合同变更相关条款,积极开展项目索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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