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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薪制”能否缓解建筑工程欠薪矛盾?

     厦门首推建筑施工企业“周薪制” 

    8月1日起,厦门翔安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将推行周薪制。为改善建筑工人就业环境,确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日前,该区建设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周薪制的通知》,要求建筑工人的工资按周发放,还须将发放情况在工地醒目位置公示至少3天。 

    根据《通知》,翔安辖区内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承诺按周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在签订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实行周薪制;施工单位应与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建筑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应明确以货币形式每周支付工人工资,并建立工资支付账目,且周薪应不低于当年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周平均值。 

    此外,按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周的,或一周之内难以核定工人完成的工作量的,可以每周预付工资并按月结清,预付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周平均值。 

    《通知》还要求企业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每周公示支付工资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并公开投诉举报部门和电话;用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按周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每月还要向翔安区劳动监察大队报送工人工资按周支付表。 

    若发生施工单位拖欠工资,建设单位须负责协调处理,查明拖欠工资事实后可将工程进度款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未推行周薪制的企业或未按时支付工资的,将被从严从重处罚。 

    在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周薪制,这在国内尚属罕见。此举是利是弊,引来争议一片。 

    正方:周薪制能降低欠薪风险 

    在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中,平时发放生活费、年终或工程结算时一次性结清工资俨然成为“惯例”,一旦出现资金紧张,很容易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同时,经营中层层分包现象严重,开发商、施工单位、分包企业、包头工等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处于最底层的农民工都将成为直接受害者。此外,在建筑行业“流行”的预先垫付工程款,常会发生发包方在工程已经完工或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 

    早在几年前,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曾提出在建筑业农民工中实行“周薪制”的建议,以此应对企业欠薪的老大难问题。周薪制度作为一种在西方已经实施了20多年的企业薪金制度,与年薪、月薪相比,具有更高的及时性和更强的激励性,同时对员工而言,也更具安全感。据统计,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932元,即月工资已超2000元,这也为发放周薪提供了相应的经济基础。有关专家认为,实行周薪制,将工资按月发放改为按周发放,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欠薪行为,就算是形成了欠薪事实和多次拖欠,也不容易造成大额欠薪和矛盾激化。 

    虽然建筑企业已普遍实行“月薪制”,但由于一些企业长期变相拖欠工人工资,欠薪问题仍得不到根治。如果企业实行周薪制,在工人工作一周后领不到工资,因为损失不大,就可以轻易选择离开。对企业而言,如果员工频繁流动必然会影响经营效益,因而,企业就会尽力每周支付,不会轻易拖延。因此,在频繁发薪的情况下,即使企业想拖欠工资,也会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即使被企业恶意拖欠,也不至于会对农民工造成太大影响。 

    反方:发薪周期不是欠薪症结 

    多年前,建筑行业就曾推行民工工资“月薪制”,当时普遍认为,这一做法将会有效地缓解民工薪水发放难题。然而,这些年过去了,收效甚微。同样,如今推行的“周薪制”能否成为欠薪终结者,一些人对此表示怀疑。因为按照这一逻辑,似乎农民工工资遭到拖欠是因为没有实行月薪制或周薪制,人们不禁要问,如果“周薪制”还没有奏效,是不是应该实行“日薪制”甚至“钟点制”呢? 

    一位项目经理对记者表示,实行周薪制难度太大。每周一支付,不仅节省不了用工单位的成本,反而会因用工单位资金周转困难而影响其生产、经营和施工。同时,该经理还认为,很多农民工更愿意接受年终结算的发薪模式,如果每周将工资发给他们,很有可能到了回家过年的时候,因缺乏自控,反而身无分文。记者为此询问了几位农民工,他们也较为认同上述观点,更愿意在年终结清工资,欢欢喜喜回家过年。 

    记者还假设,如果实行了周薪制,在工作的第一周就被拖欠工资的话,该怎么办?一位农民工犹豫了很久,他说,如果碰上这种事,真的不知怎么处理,是起诉老板还是马上走人,但总不能每周换一份工作吧?据了解,一旦出现拖欠,由于周薪数额不多,农民工往往会采取隐忍的态度。即使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也会因过大的诉讼成本和过长的处理等待而不了了之。 

    由此可见,“周薪制”不过是把发薪的周期缩短了而已,问题并没有实质性地解决。业内人士认为,“周薪制”并不是治理欠薪的“灵丹妙药”,因为这一顽症的根源是用人单位“人为”造成的,而不是月薪制、周薪制或日薪制造成的。市场体制不健全、行政执法不到位、权利保障机制缺乏等才是造成拖欠工资现象大面积出现的根本原因。为此,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拖欠工资者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加强政府的监管和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工用工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农民工整体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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