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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核中的签证索赔

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中,签证与索赔是施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使用FIDIC国际合同条款的,一般的签证索赔通常在合同总造价的10%以内,而国内使用建设部合同条款的,部分项目施工单位的签证索赔比例则高达15%以上。从而造成工程项目建设成本的不合理。因此,对签证、索赔的审核也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之一。实践中具体大致如下:

一、签证单的现状

1、签证单上只有------签名;

2、签证单上有------签名+“同意”;

3、签证单上有------签名+“情况属实”

4、签证单上有------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

正确的做法是:“签名+复核后的具体描述性签证意见”。

二|、现场不当签证

1、现场不当签证的主要表现

1.内容不真实;2.内容不详实;3.量价不真实;4.量价不合理;5.不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定。

具体大致如下:

1. 未经核实随意签证;

2. 不了解定额构成盲目签证或施工单位巧立名目报签证;

3. 因施工需要而改变设计的不需要签证的办了签证;

4. 未经设计同意擅自提高施工用料,造成工料浪费的签证;

5. 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

6. 不应例入直接费的例入了直接费;

7. 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

8. 砼管桩基础断桩原因未签证,承台费用的增加不能够计量的签证;

9. 施工用料与签证用料不符合的签证;

10. 施工方法与签证内容不符合的签证;

11. 材料签证未明确施工时间;

12. 受益方擅自涂改签证单内容;

13. 设计变更程序不合规,手续不完备的签证依据;

14. 现场签证中的其它不正之风。

二、签证索赔控制:

1、要正确掌握工程签证原则,熟悉工程签证程序和依据。

2、现场签证必需具备有建设单位指定代表(一般要求2人以上)和施工单位指定代表双方签字,要加盖**,双方代表均为合同委派或为书面委派,要根据委派的权利范围行使签证方有效。报签手续也应该符合建设单位有关规定。

3、凡预算定额或间接费定额或有关文件有规定的项目,均不得另行签证。若把握不了,可向造价专业人员咨询,或委托其参与解决。

4、现场签证的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等要明确,价款的结算方式、单价的确定应明确商定清楚。

5、现场签证要注明是直接费或独立费。

6、现场签证要及时办理,不应拖延过后补签。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该有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7、现场签证要一式多份,各方至少保存1份原件(最好按档案要求的份数),避免受益方自行修改,工程结算时无法对证。

8、现场签证要统一编号归档,建立管理好台账。

三、签证的原则与要求

1、原则

1准确计算原则;2实事求是原则;3及时处理原则;4避免重复原则;

5废料回收原则;6现场跟踪原则;7授权适度原则。

2、 基本要求

1、真实性;2、合理性;3、实质性。

3、计日工签证依据

1、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

2、造价主管机构有关规定

3、补充协议

4、签证人员的注意事项

1、认真对待每一份文件,特别是重要的文件,不要在文件上随便签字;对事后报上来的文字资料应慎重对待;不要轻率地代表他人签字,也不要轻易地委托他人为你代签;

2、对疑难问题,签证时要谨慎;

3、对较大的事件,要有备份或记录在案;

4、对无印章、无签字、无日期、文字含糊的不能签;

5、对不合理、不合规的要求整改后签证。

6、情况不真实不能签证(签证的量、内容要现场核实)。

7、合同包干的不能重复签证(三通一平已有,不能重复签证)。

8、隐蔽工程签证和不可预见问题的签证要及时办理。

9、拆除工程旧材料回收需要签证。

10、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操行要有协议。

5、其他规定不能签证的

1、清单招标的措施费不能签证。

2、清单招标的投标人漏项的不能签证。

3、单价合同的单价不能签证。

4、总价合同设计变更外的不能签证。

5、招标合同及文件规定包死的不能签证(签证要了解招标合同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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