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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报价误差导致的工程结算问题?

 某公开招标的工程在招标文件的相关合同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结算时只调整工程量,单价不调整。”评标结果由A单位中标。招标代理单位与中标单位在中标后对图纸工程量(招标代理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A单位在投标预算中,工程量、单价、合价均正确,但总价合计少了136万元。

A单位认为,既然是固定单价合同不是固定总价,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总价是可以变化的,那么总价合计的笔误也应该是可以调整的。

业主认为,总价合计错误是A单位在投标时有意所为,应该在清标整理后的总价中减去136万元。

请思考:该问题如何处理?

注意:如何处理的答案也许是简单的,但关键是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必须弄清楚。部分已经知道如何处理的同学,请多从处理的思路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结算问题上考虑。

一、从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要求看

1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一般有如下约定:

(1)评标委员会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估,除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

2其实,投标人须知还应该进一步约定:

当以单价为准而修正总价时,造成修正后的总价改变了报价的投标人排序,仍然采取“以总价为准,修改单价”的修正原则。然而,大多数的招标文件没有约定这个原则,“有经验的”投标人将会利用这个缺陷。背景资料的总价算术差异高达136万元,如果评标过程及时发现并修正总价的话,很有可能改变投标人的排序。因此,招标人即业主认为投保人“有意所为”是有道理的。

3背景资料中存在的问题:

背景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本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并处理的,如果投标人不同意保持总价而修正单价或者有关合价,将导致其投标不予接受。但是这个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是为遗憾。

4参照合同条款:

参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第14.1[合同价格]款:“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a)合同价格应根据第12.3款[估价]来商定或决定,并应根据本合同对其进行调整;(b)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他应支付的所有税费、关税和费用,而合同价格不应因此类费用进行调整(第13.17款[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的规定除外);(c)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仅为估算的工程量,不得将其视为:(i)要求承包商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正确的工程量,或者(ii)用于第12条[测量和估价]的目的实际或正确的工程量;(d)在开工日期开始后28天之内,承包商应该向工程师提交对资料表中每一项总价款项的价格分解建议表。在编写支付证书时,工程师可以将该价格分解表考虑在内,但不应受其制约。”,在开工前由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师的协调下应该来解决上述问题。

二、从合同价款的约定及效力看

1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一般根据中标价(即招标人的投标报价,除非存在并经招投标双方确认的对些微偏差的修正)确定。背景资料所存在的总价算术差异问题由于没有被及时发现,签订的施工合同很可能就是按照实质上少了136万元的报价确定的合同价款。

2业主不应“埋单”

假定本工程没有任何变更及其他现场签证,假定本工程也没有发生任何合同约定的可调整事项,再假定工程的计量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完全相同,那么竣工结算价款依然会比原合同价款多出136万元。这个报价时的总价算术差异竟然需要由业主来承受,由业主为投标人(承包人)的故意或无意的总价算术错误来“埋单”,显然是不合理的,也必然是笑话。

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根据合同约定的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及中标通知书优先于投标书,而工程报价单(即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解释顺序是最低的。因此,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总额之和小于报价,即小于合同价款”情况的处理应当是:首先确认合同价款(或合同价款总额)的最高效力,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算术总额必须得到修正从而服从合同价款总额。这个修正是必需的,因为在单价合同的计量支付中一定会面临这个问题。

三、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固定单价合同的履行情况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固定单价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工程价款的计算需要区别3个清单进行

1各项目均需计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项目均需要进行计量,根据计量工程量支付。背景资料所述合同条款约定“结算时只调整工程量,单价不调整”,这是正确的。在正常情况下(指清单工程量可能存在计算误差。当然,固定单价合同情形下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本质上就是估计工程量),根据计量工程量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的合同价款与原报价必然也是变化的。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变化与承包人(A单位)提出的“总价是可以变化的,那么我单位总价合计的笔误也应该是可以调整的”所包含的意义具有本质的不相同,因为A单位的笔误不是存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这可以从背景资料中陈述的“工程量、单价、合价均正确“得证。)。

2除非有约定,其他措施项目不予调整

措施项目清单的支付,一般合同条款都缺少具体约定。但考虑到每一个措施清单项目都是按总额(即合价)报价的,除非合同约定模板、脚手架等费用可以随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而调整外,其他措施项目费用在本质上都是总额包干不予调整的。

3其他清单组成

其他清单有两部分组成。对于招标人部分的费用,投标时不允许投标人做任何修改,结算时或者按实结算或者按合同约定支付,这部分费用不存在任何“修正”。对于投标人部分的费用,投标时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支付。

4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所谓136万元的笔误应认定需要在措施清单项目费用和其他清单投标人部分的费用中修正,实现“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算术总额必须服从合同价款总额”,这样才符合固定单价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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