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中约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三年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某供应商在中标后被查实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前三年内,存在履行某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4 万元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情况。该中标人上述行为是否能够认定其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答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重大违法记录”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即“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关于何为“较大数额罚款”,借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即为“较大数额罚款”。由于各行业关于较大数额的罚款的标准不一致,判断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应当根据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国库司11月19日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统一为200万元以上。
据悉,针对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等问题,财政部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