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为390万元,未达到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请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采购吗?如果采用招标方式,是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投标法》?
A:倾向于采购人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除法律规定的必须审批的情形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享有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本项目采购预算接近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采购人选用公开招标方式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本项目如采用招标方式,应当遵从《招投标法》体系的相关规定,但同时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公开招标是我们在泵阀机械、先导阀等工程项目招标采购中最常采用的方式,这种方式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然后依据既定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我们在这篇就来看看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存在哪些常见问题。
问: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要重新发布公告吗?
答:不需要。由于已经明确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范围,就没必要再次发布公告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问:“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先公示还是先审批?
答:先公示后审批。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时间节点上来看,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审批和在批准前依法进行公示并不矛盾。
“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先公示后审批制度,既体现了相关立法本意,维护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又确保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问:国家重点,地方重点原则上均应当公开招标吗?
答:国家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是否必须公开招标,首先看其是否属于依法必招的项目,只有属于依法必招的国家重点或地方重点项目才原则上需要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以转为邀请招标。
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吗?
答: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使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采购人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第二十九条到三十二条明确了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并没有禁止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