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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主要评标办法详解(一):综合评标法

目前招投标活动中采用主要的各种评标办法,都有着各自的特点、要点和难点。 

 

《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主要的评标办法,是

(1)综合评标法;

(2)最低评标价法。       

本篇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综合评标法( 俗称“打分法” ) 。

 

特点: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优点 

1,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2,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要点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30--60%的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40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个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缺点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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