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政府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总投资约为1200万元,由市政府下属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建设。该集团公司下属有一家水务公司具有相应施工资质。
请问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规定,将该项目直接委托给水务公司负责施工吗?
解析
不可以。
本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且达到了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此处的“自行”建设,是指采购人自己,不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本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此处的“自行”建设,是指采购人自己,不包括其下属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