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和发包人签订了合同之后,按合同要求开始公共建设,如果需要分包给劳务分包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分包,对劳务分包公司的资质也是有要求的,不能进行二次分包,那么工程二次分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工程二次分包的法律后果
1、一旦承包人被认定为有违法分包的行为,将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承包人在违法分包后,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依照《建筑法》第67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则其需要与接受转包或者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人一旦被法院认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法院可以收缴其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分包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形
1、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分项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或分项承包合同后,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交给第三人承包完成而签订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要受合同法的约束。
2、《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合同法》52条的无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无效。
三、企业违法分包工程如何确认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筑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