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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关键的环节,法律也对此规定了相应的结算方式。介绍工程价款的界定、建筑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的结算,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工程价款的界定

  工程价款,是指建筑企业因承包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而取得的价款。

  其中“按照合同规定”指合同价款,即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

  “按工程结算规定”指工程结算价款,即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实际价格。施工企业对已经竣工的工程,按照规定向发包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所收取的工程价款称为工程价款收入。

二、建筑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

  (1)分段结算,这是指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其工程价款可以在每月预支。

  (2)竣工后一次结算。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3)按月结算。这是一种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实行旬未或月中预交、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结算办法。按月结算是案例分析中重点要掌握的结算办法。

  (4)目标结算方式。即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为若干个单元,完成并验收一个单元,就支付该单元的工程价款。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的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可知,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时,以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为标准,存在两种情形。

  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

  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不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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