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典型问题解答
1、防排烟系统室外进、排风口布置方面有哪些问题?
防排烟系统设计中室外进、排风口的布置往往被忽视,问题常出现在有地下室的建筑底层及/或屋面、大底盘地下车库的顶部采光通风井口等部位。表现为:1)进、排风口贴邻布置;2)排烟口设置在安全出口门头甚至是安全疏散通道上;3)风口尺寸按连接风管尺寸选择,有效面积不足;4)表达不符合深度要求。依次分析如下:
1)第一种情况易造成烟气短路,缺乏基本的专业概念,也明显违反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9.4.7条(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 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 m)和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8.3.9条(机械加压送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的规定。地下室利用顶部采光通风井口设置排风(烟)口时,如不作专门处理,这种气流短路的情况更容易出现。
2)第二种情况缺乏消防安全的全局观,未考虑安全出口的功能和要求。排烟系统设置的目的是为确保人员顺利疏散,而排烟口设置在安全出口处可能严重妨碍人员疏散安全,这就完全违背了设置排烟系统的初衷;此外,安全出口在排烟时往往也是补风口,上述做法进而又违反了《建规》第9.4.7条的要求。
从通风技术的角度讲,消防排烟可视为事故排风的一种。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5.4.5条规定:“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原理是一样的。
3)室外进、排风口采用的百叶风口,其构造包括防雨叶片及滤网等,在气流通道上形成了相当大的阻力,减小了有效通风面积,如不采取相应措施,通风量将很难得到保证。
4)表达不符合深度要求,例如地下室平面表示有通风竖井,出地面就消失不见;或标注“详建施”,把专业之间的配合关系变成相互替代关系;或只标注风口面积或尺寸,而不标注安装高度;等等。相应的纠偏措施建议为:
1)认真执行《建规》第9.4.7条、《高规》第8.3.9条等规定,保证进、排风口错位布置。
2)室外排烟口尽可能远离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布置。
3)风口尺寸不应简单按连接风管尺寸确定,应当按保证有效通风面积计算确定;《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动力》(2009年版)(以下简称《措施》)表4.1.4注明“一般百叶风口的遮挡率可取50%”,即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所连接风管断面积的2倍,这是很有必要的。
4)所有设于外墙或地面竖井上的进、排风口都应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7.5条的要求,明确标注其尺寸和安装高度。
2、有必要设排烟风机房吗?
在室内(一般为地下室)排烟系统或排风排烟合用系统设计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风机暴露吊装(“裸吊”),风机(注意不是机房)入口设排烟防火阀。这或多或少是迎合开发商需求、故意片面理解《建规》第9.4.9条(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的结果,把一个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变成了问题。答案应该很明显:
1)《建规》第9.4.8条、《高规》第8.4.7条要求,排烟风机应能在280 ℃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 min。火场温度远高于280 ℃,如果没有风机房作为防火分隔的保护,就算是合格的排烟风机也难以保证连续工作30 min以上,排烟系统怎么能够发挥预期的作用呢?
2)《高规》虽然未就排烟风机房作专门规定,但在其第8.4.7条明文要求:“排烟风机……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 ℃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试想若不设机房,哪来的“机房入口”?
3)《建规》第9.4.9条条文说明很明确:“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一般应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所谓“一般”,即通常均应如此。想要破例则须举证说明其不同一般或非比寻常——恐怕又是个一般来说不容易的事情吧?
总之,设于室内的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一般均应按《高规》第8.4.7条、《建规》第9.4.9条要求设置在通风机房(耐火极限不低于2.0 h的隔墙+不低于1.5 h的楼板+高层及人防地下室甲级、其他乙级防火门)内;确有困难时,至少应按《措施》第4.8.6条的要求,设置在防火隔断(耐火极限不低于1.0 h的不燃烧体+风机周围应有大于600 mm的操作空间)内,不应“裸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