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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依据

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依据


  新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在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的基础上修订出台的。

  △明确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新《办法》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同时,还要求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细化了对投标人资格审查

  新《办法》要求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综合评分审查法,是在强制性条件审查的基础上,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管理

  新《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等。固定标价评分法,就是确定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就是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标法,是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为避免片面追求低标价,新《办法》规定,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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