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审查:抗震设防标准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第3.0.2 条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设防标准,应符合GB50023-2008 第3.0.3 及JGJ3-2002 第3.3.1、4.8.1、4.8.4 条的要求。其中:
1、 对商业建筑应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时定为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1.人员密集,一个区段人流达到5000 人以上;2.建筑面积约17000 ㎡或营业面积≥7000 ㎡;3.多层建筑。
2、 所有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包括普通中小学和有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学校)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馆、礼堂)以及学生的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
3、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4、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5、 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计算地震作用时,特殊设防类(甲类)的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重点设防类(乙类)、标准设防类(丙类)的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
2) 决定抗震措施的烈度见表1;决定抗震构造措施的烈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