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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特殊构件(或部位)的耐火极限

  建筑工程特殊构件(或部位)的耐火极限

   1)防火门、防火窗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为:甲级1.20h、乙级0.90h、丙级0.60h。
     2)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为3.00h.防火墙上原则上不开设洞口。当必须开设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1.50h 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4)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²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线井,其井壁的耐火极限应为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口应设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 层在楼层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为防火分隔。
     6)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7)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 的防火卷帘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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