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即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将一定量(限额以上)的投资,在一定的条件下(时间、资源、质量),按照一个科学的程序,经过决策和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使用),最终形成固定资产特定目标的一次性建设任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三类。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大中型项目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①堤防工程:一、二级堤防。
②水库工程:总库容1亿m³以上(含1亿m³,下同)。
③水电工程: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kW以上。
④灌溉工程:灌溉面积2万h㎡以上。
⑤供水工程:日供水10万t以上。
⑥总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02、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
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从以前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行政分配、缺乏活力的计划管理方式,改变为以项目法人为主体的工程招标发包体系,以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为主体的投标承包体系,以建设监理单位为主体的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构筑了当前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基本格局。
1、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
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项目投资风险的承担者,贷款建设项目的负债者,项目建设与运行的决策者,项目投产或使用效益的受益者,建成项目资产的所有者。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前身是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责任制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项目组织管理方式。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为:
①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
②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
③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2、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制是指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2001〕第14号令)规定,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具体范围:①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规模标准: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3、建设监理制
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而配套推行的一项建设管理的科学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006〕第28号令)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①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③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03、工程建设管理各方的关系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管理模式。这一新型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就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由项目法人、承建商、监理单位直接参加的“三方”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的建立,使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实现接轨。
1、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建设各方的关系
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该是服务和被服务、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政府部门要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并为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在项目准备阶段,项目管理各方发挥熟悉流程和建设法规的专业优势,向对口建设主管部门跑可研、拿批文、报环评、测红线图、办许可证等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建设项目又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②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③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④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⑤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2、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
项目法人与各方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关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后,在项目管理上要形成以项目法人为主体,项目法人向国家和各投资方负责,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通过履行经济合同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
⑴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地位平等。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按项目建设的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办理工程建设用地、招标申请、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工程验收等。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为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施工单位方主要职责是受托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并交付建设单位。
⑵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的关系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不仅拥有项目法人通过监理合同授予的权力,又拥有建设监理制赋予的基本权力。监理单位应是建设单位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建设单位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单位贯彻执行,避免现场指挥系统的混乱。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全权委托,负责监理合同的全面履行,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⑶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按照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的三方关系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是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施工合同确立的,合同中明确授权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监理单位依照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合作与方便,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权限,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职责,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进度和投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要注意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正确处理工程款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设计变更等问题。
⑷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文件、图纸和其他资料,派驻设计代表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参与工程验收并提交设计报告。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时,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或修改。
04、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
质量监督与建设监理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建设监理是一种委托性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行为。建设监理是发生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行为。两者的性质、职责、权限、工作内容有原则性的区别。
从性质上看,质量监督是代表政府,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法规执行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认证,其工作体现了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由政府水行政部门授权、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的专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及有关产品制造单位的资质,监督参建各方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监督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认定工程项目划分,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情况。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建设监理是一种委托性的服务活动,是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进行现场目标控制。从工作范围和内容上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实施一系列主动控制措施。在控制过程中,既要做到全面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这种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