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下列主要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1.5.1 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目标、用途和可持续利用原则,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工程技术、生物措施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内容不同分为: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 1.5.2 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1.5.3 土地复垦 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挖损、坍塌、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造成目前不能利用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或达到标准农田的活动。 1.5.4 土地开发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措施或其他措施,把荒山、荒地、荒水和荒滩等改造为可利用土地的活动。 1.5.5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与经费预算,采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对项目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的建设项目。 1.5.6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是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目标、工程内容、工程组合地域特征相似性原则划定的,体现土地开发整理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的单元,简称类型区。 1.5.7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 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而确立的各项工程的组合方案,简称模式。 1.5.8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 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措施类型与工程等级系列的集合。 1.5.9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级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别和引水建筑物、泵站、灌排渠沟及渠系建筑物工程级别的统称。 1.5.10 耕作田块 耕作田块是进行农业生产和农田建设的基本单位,由田间末级工程设施(如渠道、林带、道路等)所围成的地块。 1.5.11 表土保护 为使平整后的土地保持一定的肥力,而在田面平整时对原有可利用表土进行剥离收集,平整后再将所剥离的表土还原铺平的一种措施。 1.5.12 客土回填 应用客土将需要填方或者有污染区域进行填平或者覆盖的一种工程措施。 1.5.13 农用地等 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在自然质量条件、平均土地利用条件、平均土地经济条件下,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农用地等别。 1.5.14 耕地质量目标等别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竣工后,耕地在近、远期内应达到的土地利用质量等别。 1.5.15 耕地质量 特定类型土壤在自然或农业生态系统边界内保持动植物生产力,保持或改善大气和水的质量以及支持人类健康和居住的能力。 1.5.16 引黄淤灌 黄河沿岸地区,将含沙量大的黄河水引出黄河堤坝,灌入黄河两岸外的低洼地区进行沉淀,淤积下来的泥沙使低洼地区地势增高、改良土壤质地的一种措施。 1.5.17 地坑院 在黄土台塬区人工开挖的地坑,四周修筑窑洞,中间通风采光,并一面留有进出通道的构筑物,也称天井院。 1.5.18 地埋线 埋设在地下的输电线路或馈电线路。 1.5.19 田间主道 项目区内连接村庄与田块,供农业机械、农用物资和农产品运输通行的道路。 1.5.20 田间次道 项目区内连接生产路与田间主道,起到衔接贯通作用的道路。 1.5.21 素土路面(原土路面) 以素土(原土)为骨料,经初步碾压后,依靠土壤的黏结作用形成的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