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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指导大纲》的常见问题集

有关《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指导大纲》的常见问题集
1.为什么JICA要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
因为认识到开发援助并非应一时之需,而是要追求持续性的发展,因此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对于确保开发的持续性非常必要。例如,如果没有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开发本身的基础则会遭到破坏,开发无法持续进行。考虑到开发与自然环境、居民生活等的平衡,必须要考虑开发的可持续性。
2.与现存的《考虑环境影响指导大纲》有何区别?
1990年开始引进《考虑环境影响指导大纲》,在开发调查的事前调查阶段进行筛选和范围界定。新的指导大纲规定了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基本方针、信息公开、与受影响群体的协商。此外,将指导大纲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开发调查、无偿资金援助的事前调查及所有的技术合作项目,并同时确保大纲得以遵守。
3.与国际协力银行的《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指导大纲》有何区别?
JBIC 是进行融资等业务的实施机构,而JICA是进行技术合作的实施机构。JICA实施着各种各样的调查将其作为技术合合作的一个环节。本指导大纲与JBIC所承担事业的实施阶段相比,涵盖了更高层面的制定计划的部分。JBIC的指导大纲是为了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进行确认,与此相比,JICA的本指导大纲是向对象国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工作提供支援。虽然两个机构的作用各有不同,但设想JICA协助制定的计划将与JBIC的日元贷款相结合,因此谋求与JBIC指导大纲所要求的条件相协调。
4.是否应该与JBIC 的指导大纲相统一?
虽然说指导大纲是各组织的行动方针,具有独立性,但为了寻求与JBIC的紧密合作,应确保其协调性。
5.是否确保了与国际组织等的《考虑环境指导大纲》的协调性?
有关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手续流程、与受影响群体协商的次数、筛选时类型区分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条目等,正在寻求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的指导大纲相协调。
6.是否有必要与对象国政府的法律和法规相协调?
适用对象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和法规是最重要的。但是,在上述法律法规与指导大纲相比不够充分时,可以在征得对象国政府同意的基础上适用指导大纲。要充分尊重对象国的法律和法规。
7.新的大纲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重新制定而来的呢?
2002 年12 月至2003 年9月,JICA《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指导大纲》修改委员会共召开19次会议,并于2003年10月得到了该委员会的建议。其后,JICA制定了指导大纲草案,于 2003年11 月至2004 年3 月召开了JICA修改《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指导大纲》跟踪确认委员会。与此同时,于2003年12 月至2004 年2 月网上征集了公众意见。此外,在同一时期,于东京、大阪、名古屋等地召开了公众意见咨询会,与关心此事的公众直接进行了交流。以通过上述方式征集的意见为基础修改了指导大纲草案,制定了指导大纲。
8.新的指导大纲是否翻译成英语以外的语言?
为了使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人员能够理解本大纲,现已翻译成为西班牙语、法语和汉浯。但是,当日语与日语以外的语言在解释上产生疑义时,以日语版为基准进行解释。
9.受影响群体进行有意义的参与是指什么?
是指进行双向交流,将受影响群体的意见恰当地反映到计划中去。
10.JICA进行的合作中不仅包括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合作,还包括直接为改善环境做出贡献的合作。这种援助是否界定在新的指导大纲范围之内?
即使是直接为改善环境做出贡献的项目,只要在环境方面及社会方面产生影响,即为本指导大纲的对象。
11.对象国是否能够应对新的指导大纲呢?
现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拥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及指导大纲。另外,其它援助机构也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必要的条件。可以判断发展中国家可以应对新的指导大纲。但是,为了使对象国能够合理地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JICA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援。
12.关于受影响群体的范围是如何考虑的?
所谓“当地受影响群体”,是指受事业影响的个人、团体(包括非正式居民)及在当地开展活动的NGO,参加在项目所在地召开的受影响群体协商会的公众。另外,“受影响群体”是指包括当地受影响群体在内的,对合作事业有意见或建议的个人和团体。
13.是否有必要将非正式居民包含在受影响群体之中?
在合作事业的对象地区居住的居民,即使是非正式居民,也是在对象地区生活或者谋生的公众,应该包含在当地受影响群体之中。但是,对于所谓的“Professional Squatter”(仅以获得补偿为目的的非正式居民),需要与对象国政府协商,在此基础上研究具体对策。
14.新的大纲指出参加的受影响群体有责任进行认真诚恳的发言,这是否抑制了发言?
因为有的人以扰乱协商为目的进行发言,因此本项内容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与会人员能够负起责任,进行认真诚恳的发言。
另一方面,在预想到发言可能会对发言人带来阻碍时,有必要根据“2.7 对社会环境及人权的考虑”所记载的内容进行特殊的考虑。
15.受影响群体的参与时间是在什么时候?是否预计于筛选阶段参加?
预计受影响群体从范围界定阶段开始参与。在筛选阶段虽然不与受影响群体进行协商,但对类型区分及其理由进行信息公开。
16.信息公开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原则上由对象国积极主动地公开信息。另一方面,JICA自身也在合作的主要阶段公开信息。
17.为什么将不实施项目方案包含在替代方案之中?
是为了将不实施项目的影响与实施项目的影响进行比较。将不实施项目方案包含在替代方案之中,可以更加明确地说明项目的妥当性。
18.实施跟踪调查等后续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实施跟踪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认JICA 所进行的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调查结果是否反映到了对象国政府在实施事业时的决策当中。
19.环境影响评价该由谁为主体进行?
JICA向对象国政府实施环境评价的程序( 范围界定、预测、评价等)提供支援,而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为对象国政府,对象国政府为环境影响评价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20.JICA的援助是否一直提供到编制环评文件?
依据对象国政府的法律编制环评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的手续由对象国政府执行。JICA则根据需要,实施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调查,为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资料提供支援。
21.大纲指出要引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思路,具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对于涉及到比项目层面更高层次的政策、计划、课题(PROGRAM)、以及总体规划等关系到整体开发计划的合作事业时,努力体现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思路。JICA与对象国政府共同实施IEE级别的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调查,调查中包括对包括不实施项目方案在内的候选方案的研究。另外,在调查过程中,对信息公开、与受影响群体的协商提供支援,并将其成果反映出来。
22.是否有拒绝对环评文件和其它信息进行公开的国家?
在合作事业的初期阶段,与对象国政府进行协议,对信息公开得以落实达成共识。在对象国政府没有公开信息的制度和经验时,通过合作事业提供必要的支援。但是,在信息公开方面如果得不到对象国政府的同意,则判断难以对A类型和B类型提供支援。
23.新指导大纲是否适用于对象方式(开发调查、无偿资金援助事业的事前调查、技术合作事业)以外的方式?
本指导大纲以JICA实施的开发调查事业、无偿资金援助事业的事前调查、技术合作事业为对象,而在这些方式以外需要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时,要根据其目的,在必要的范围内,尊重本指导大纲的相关部分内容。
24.听说JICA也将引进合作子课题群方式1,将怎样对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进行确认呢?
即使引进合作子课题群方式,各种方式还将继续存在,因此可以依据指导大纲,办理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相关手续。
25.在紧急情况下应该如何应对?
对自然灾害后的重建、战后重建提供的援助等,在紧迫性高、显然没有时间按照指导大纲办理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要在较早阶段对紧迫的理由及具体的手续向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审查会进行咨询,同时公开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审查会的研究结果。
26.今后普及新指导大纲的方针是什么?
创造面向JICA职员、JICA专家、咨询公司及有关机构解释说明本指导大纲的机会。译成英语以外的其它语言。另外,在OECD等的国际会议、与发展中国家、各援助机构进行协商时等解释说明本指导大纲,进行宣传。特别是面向发展中国家,利用协商个别项目的场合或者进修的机会等,进行解释说明。
27.依据新指导大纲的信息公开与依据《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持有信息的公开的有关法律》(以下称为《信息公开法》)的信息公开有什么样的关系?
依据新指导大纲进行信息公开与依据《信息公开法》进行信息公开所不同的是手续。依据《信息公开法》进行的信息公开是将JICA所持有文件根据公开申请,按照《信息公开法》中规定的手续,判断是否应该公开。与此相比,根据本指导大纲而进行的信息公开则不通过《信息公开法》的手续,由JICA自主地提供重要信息,提高业务透明度,同时,将来自受影响群体的意见反映到项目中。
28.是否有必要规定范围界定、研究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概要时公开信息的时间?
借鉴对象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他国际组织与援助机构的调查事例,计划在确保受影响群体有意义地参与的基础上,分别按照各自的合作事业规定必要的时间。
29.受到影响的地区居民基本上不能上网,这样的公众该如何获取合作事业的信息呢?
有关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文件,不仅在网站上公开,同时促使对象国政府采取措施,使公众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在地区的公共设施等进行阅览。另外,与当地NGO商谈,研究可以向受影响的公众传达信息的方法。
30.如何反映由于合作事业而受到影响的当地居民的意见?
反映当地直接受到影响的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其中弱势群体的意见非常重要。因此,在对象国政府及JICA进行信息公开时,要用对象国官方语言或者普遍使用的语言以及能使当地公众理解的形式进行。另外,在进行受影响群体协商时,应在充分的时间内事前进行通知,公开必要的信息。此外,根据需要,多次进行协商,设法使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公众易于表达意见也十分重要。
31.应该由谁来举办与受影响群体的协商?
举办者为对象国政府或者对象国政府的实施机构。JICA可以根据需要,对技术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32.如何确认与受影响群体进行的协商是否恰当?
在进行受影响群体协商时写出会谈纪要。另外,在调查的主要阶段,向由外部专家组成的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审查会提出咨询,对与受影响群体协商的结果进行研究。
33.新的大纲中记载应在范围界定、研究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概要及编写合作事业的最终报告书草案等阶段进行一系列协商,所谓一系列是指什么意思?
为使受影响群体的协商有意义,有必要获得理解,达成共识。为此,并不是形式上地进行一次协商便结束,而是考虑到与受影响群体的个别协商和全体协商的必要性,使用了“一系列”的表现形式。
34.是否需要对所有应调查研究的考虑环境和社会影响的条目进行调查?
关于应研究的考虑环境和社会影响的条目,本指导大纲虽然列出了广泛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必要对所有的合作事业、所有的条目进行调查,而是采取范围界定,归纳出重要的以及被认为是重要的条目。
35.请告之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审查会的作用。
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审查会对A类型项目和B类型项目从项目申请阶段直至合作事业结束一直进行参与,对于来自JICA的咨询,就援助的正确与否予以答复,同时,对各项合作事业,从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角度提出建议。
36.是否需要制定类型区分的明确标准或者示例等?
JICA的合作对象国众多,地区情况多样,很难设定一个界限值。在进行类型区分时,最重要的是借鉴对象国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令和指导大纲,同时,参考其他国际组织与援助机构的类似事例及日本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37.是否需要在参考合作事业实施地的政府(包括国家政府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有关法令和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参考国际标准?
JICA参考日本、国际组织、地区机构、其他援助国家等制定的国际标准、条约、宣言等标准以及最佳案例(Good Practice)。
38.各国际公约中有国际自然环境保护NGO等针对将来有可能成为保护对象的地区,制作的候选目录(将位于第二梯队的候选地列成的目录),对此进行参考吗?
世界自然保护基金(WWF)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 、国际保护联盟(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国际鸟盟(BirdLife International)、国际湿盟(Wetlands International) 等制定了候选目录,要在努力收集信息的同时,将其作为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参考。
39.对于女性、儿童等人权问题是如何考虑对应的?
为了考虑人权问题,要在收集国际组织发行的国家报告书等相关信息的同时,通过信息公开,努力收集外部的意见及信息。
40.被认为无法对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予以确保的情况是指什么情况?
被认为无法对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予以确保的情况是指以下几种情况:①认为对开发需求的把握不够准确时。 ②事业实施后即使采取缓解措施也预测将会对环境社会产生严重影响时。③严峻的环境社会影响虽然令人担忧,但将受影响的居民、相关的市民社会组织几乎没有参与,而且也没有今后将要参与的迹象时。④考虑实施项目的地区的社会条件与制度条件,预计难以实施避免或减轻对环境与社会造成影响的措施等时。⑤不能期待信息公开、受影响群体协商、实施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调查等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措施得以恰当地实施时。
41.在项目研究阶段进行了类型区分以后,还有可能改变类型吗?
在确认申请阶段进行类型区分,而其后随着合作事业的展开,可以根据需要重新进行类型区分。
42.在合作D/D 中,JICA实施工程领域的实施设计调查,此时不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吗?
根据JBIC指导大纲,经过了环境审查程序的项目,并经JBIC判断适合为其提供日元贷款的项目作为实施合作D/D的对象。JICA对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JBIC的审查内容在当地进行确认,而在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时发生问题时,向JBIC提供信息,寻求其给予解决。
43.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的范围很广,是由1名调查团员来负责吗?
预计由调查团员与当地的咨询公司共同开展业务,根据需要,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决定团员的人数及工作量(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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