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第二条 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