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首页
  2. 监理论文
  3. 内容

兴宁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及建筑节能监督工作指引》、《梅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梅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及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2.1  监督检查混凝土生产质量;
1.2.2  监督检查混凝土施工质量;
1.2.3  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档案;
1.2.4  掌握本地区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情况。
1.3  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定期抽查为主要方式,如遇混凝土出现质量异常或有特殊技术要求时,应加强抽查。
1.4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时,应按照省《监督工作指引》第1.8条要求进行处理。

2  生产质量监督
2.1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
2.2  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应少于一次,应着重抽查如下内容:
2.2.1  企业是否建立了以试验室为核心的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2.2.2  试验室是否具有混凝土及相关原材料的常规试验能力,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手册》及试验仪器设备、搅拌楼设备等操作规程,环境是否达到要求;
2.2.3  仪器设备是否建立使用管理台帐,计量仪器检验设备是否按照规定由法定计量单位定期检定,使用期间是否定期校准;
2.2.4  试验员、搅拌机操作人员等专业工种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
2.3  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某些环节不能满足质量控制要求,除责令整改外,还应进一步抽查其产品质量,以确认是否存在问题。
2.4   对原材料质量抽查,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2.4.1  原材料质量抽查每月至少一次(免费);
2.4.2  检查原材料有无出厂合格证、是否按照粤建管函[2008]220号规定取样送检(按标准收费),并抽取正在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2.4.3  未按规定取样送检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继续使用,已使用的要求生产企业委托检测单位对该批材料所生产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处理,生产企业承担检测费及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2.5  对混凝土配合比的抽查,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2.5.1每月至少一次对不同强度等级,不同原材料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证(按标准收费)。
2.5.2  检查系统配合比以及动态调整情况;
2.5.3  抽取正在使用的相关原材料进行配合比设计,与生产企业同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证,如误差较大,要求企业找出不足,予以调整。
2.6  生产过程应着重抽查原材料计量和混凝土搅拌:
2.6.1  检查原材料计量原始记录,计量误差超过规范GB/T14902-2003允许范围的,混凝土禁止出厂并立即整改;
2.6.2  检查混凝土是否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搅拌,搅拌时间是否符合设备说明书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2.7混凝土坍落度应在生产地点和施工现场分别抽查:
2.7.1  生产地点的抽查频率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坍落度抽查不合格的混凝土禁止出厂,生产企业应迅速查明原因并予整改;
2.7.2  施工现场的抽查频率视工程监督需要而定,检查方法为:监督人员在现场随机抽取一车混凝土,由施工单位取样测试,监理单位、生产企业共同见证,监督人员在旁监督并记录测试结果,三方见证人在抽查记录上签字。坍落度测试不合格,该车混凝土不能用于工程,并制作28天强度标准试件,送与当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养护并试压。试件强度不合格,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该批混凝土进行检测,按GB50300-2001第5.0.6条处理,生产企业承担检测费及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3  施工质量监督
3.1  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督应按省《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进行,其中应加强混凝土进场验收、施工旁站监理、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3.2  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应按《梅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要求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混凝土,不得用于工程。经检查,有用于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该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并按照GB50300-2001第5.0.6条处理,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3.3  对混凝土施工旁站监理的监督检查,除了检查旁站监理记录内容是否齐全、真实,签字是否齐全,还应加强混凝土浇筑过程的抽查。经检查,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不良行为记录:
3.3.1  旁站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旁站监理记录不真实、不齐全;
3.3.2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3.3  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专业质检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施工企业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4  对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着重检查省《技术措施二十条》第8条、第10条的落实情况,对于泵送混凝土,还应检查有无按照《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第6.1.1条、6.3.5条、6.3.7条等有关规定采取防胀模和防裂措施。经检查,未落实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的,按省《监督工作指引》第1.8条处理。
4  监督档案
4.1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资料应分别建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4.1.1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专业操作人员上岗证及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名单;
4.1.2  监督检查记录;
4.1.3  整改通知书和整改情况报告、复查意见;
4.1.4  企业混凝土生产水平的定期统计分析资料。
4.2  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资料归入工程监督档案。

5  附则
5.1  本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章

回到顶部
请复制以下网址分享
兴宁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http://m.civilcn.com/jianli/jllw/13103705551463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