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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内容

吊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了确保吊顶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吊顶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

  3.引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4.职责: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监督和领导责任。

  5.工作程序

  5.1暗龙骨吊顶工程

  5.1.1施工准备

  5.1.1.1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的明令淘汰的材料。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1.1.2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和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5.1.1.3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5.1.1.4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5.1.1.5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5.1.2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5.1.2.1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2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5.1.2.3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4金属吊杆、龙有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木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小于300mm,吊杆应重直,不得有斜拉现象。

  5.1.2.5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5.1.2.6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5.1.3质量检查验收

  5.1.3.1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应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平直,宽窄一致。

  5.1.3.2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5.1.3.3金属吊杆、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吊杆、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5.1.3.4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1.3.5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5.1.3.6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表6.2.11的规定。

  5.1.4资料收集与整理

  1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由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材料报审表及附件要求的所有资料(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及材料检验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工程报验单

  4自检或专检记录

  5.2明龙骨吊顶工程

  5.2.1施工准备

  5.2.1.1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2.1.2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2.1.3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5.2.1.4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5.2.2施工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5.2.2.1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2饰面材料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饰面材料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

  5.2.2.3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符合设计要求。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5.2.2.4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木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5.2.2.5吊杆和龙骨安装必须牢固。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吊杆应垂直,不得有斜拉现象。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

  5.2.3质量检查验收

  5.2.3.1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

  5.2.3.2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等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劈裂。

  5.2.3.3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5.2.3.4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2.3.5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表6.3.11的规定。

  5.2.4资料收集与整理

  1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由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材料报审表和工程报验单及附件要求的所有资料(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及材料检验试验报告等)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自检或专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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