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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修养护公路工程(含单独列项的桥梁、隧道工程)中,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实施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承担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砼构件预制、沥青混合料拌合等的从业单位,为控制和确保施工质量进行的自检或抽检而设立的,具有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的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对本单位承担的公路建设工作内容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条  云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云南省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对全省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厅质监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实施认证和具体的监督管理。
各州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州市质监站)受州市交通局的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地试验室实施认证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置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的配置应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项目及试验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  各从业单位的中心试验室应根据工地现场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书见附件二),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中心试验室《等级评定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也不能将同一批号样品(除混凝土外加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外)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
混凝土外加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九条  申请在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上岗培训考试,其资格管理工作按照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地试验检测人员配置必须按照合同承诺全部到位,并满足工地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合同承诺的试验人员因故不能到位、需要更换的,必须是同等资力或更高资力且经业主书面同意。
工地试验室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试验检测报告应由相应授权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各从业单位进场之日起45日内、工地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和工地试验室考核验收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三)的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程序(详见附件四)逐级申报审查。其中,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现场考核验收程序为:
(一)质监机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即组织进行现场技术考核;
(二)现场技术考核组由质监机构派员组成。考核组针对工地试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并做出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价,提交《现场考核报告》(详见附件六);
(三)质监机构根据《现场考核报告》确定考核结果,颁发《工地临时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及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合格证书》及专用章由厅质监站统一制作。州市质监站将考核结果报厅质监站备案、制证(章)。
工地试验室应在其业务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上加盖试验室专用章。
《合格证书》有效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止。工程完工后15日内,工地试验室应向质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任何工地试验室未通过考核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不得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取得《合格证书》的工地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可作为公路工程质量评定、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作为对应中心试验室的授权派出机构,按中心试验室的质量体系运作,中心试验室对其试验检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工地试验室及外委试验检测机构对各自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试验检测数据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试验检测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十七条  为保证客观公正,工地试验室应做到:
(一)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二)工作程序严密,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
(三)检测人员严守职业道德,不造假数据,不出假证明。
 
第十八条  为保证科学准确,工地试验室应做到:
(一)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所有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校准与检定,并有相应齐备的档案;
(三)重视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为保证依法规范,工地试验室应做到:
(一)按《合格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有效期从事试验检测活动,不得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业务;
(二)应按照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和规程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三)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真实、准确。检测报告应经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并加盖工地试验室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四)应建立样品管理制度,能够进行盲样管理的样品必须进行盲样管理。
 
第二十条  取得《合格证书》的工地试验室必须将每半年的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及时向相应质监机构报备,质监机构据此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可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地试验室应如实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格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
(二)工地试验室能力变化与评定能力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能力。
 
第二十三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地试验室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地试验室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现场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即时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试验检测的行为,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有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质监机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工地试验室证书、列入所对应的中心试验室违规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检测人员有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质监机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或注销检测人员证书。受到暂扣或注销检测人员证书处罚的检测人员向社会公布。被注销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参加考试,2年后需重新参加上岗培训。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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