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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1  总 则
1.1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相关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对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1.4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
2.1  建设单位抽查重点
2.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及建筑节能专篇和向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1.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和设计变更。
2.1.3建筑节能工程相关系统构造做法及系统组成材料与系统型式检验报告。
2.1.4是否明示或暗示使用已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1.5《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意见。
2.2  设计单位抽查重点
2.2.1建筑节能计算及相应计算书、建筑节能专篇、设计变更手续。
2.2.2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交底,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及签署意见。
2.2.3《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有无建筑节能内容。
2.2.4 是否采用已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3  施工单位抽查重点
2.3.1相应资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2.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及审查批准,建筑节能施工人员技术交底。
2.3.3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3.4 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见证抽样复验。
2.3.5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3.6 有无使用已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3.7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2.4  监理单位抽查重点
2.4.1 监理规划、细则中建筑节能工程专篇。
2.4.2 总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及签字,以及到场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的主要验收内容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及签字。
2.4.3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部位,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的施工旁站方案及记录。
2.4.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跟踪检查及回复。
2.4.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有无建筑节能工程的评估内容。
2.5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抽查重点
2.5.1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资质及核准范围。
2.5.2检测报告进入检测监管系统。
2.5.3 检测报告中应检项目,检测部位及次数。
2.5.4 有无篡改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3.1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及重点
根据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和规范要求,主要监督抽查现场施工质量以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3.1.1 墙体节能工程
1.核查保温隔热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以及隐蔽工程必要的图像资料。
2.抽查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质量,并核查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3.抽查保温浆料分层施工的粘结质量。
4.抽查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拉拔力试验报告及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5.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外墙热桥部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1.2 幕墙和门窗节能工程
1.抽查玻璃品种、规格和金属型材隔断热桥措施、遮阳措施和安装质量以及非透明幕墙保温层种类、厚度、隔汽排水构造等保温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核查幕墙和门窗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的主要参数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以及隐蔽工程必要的图像资料。
3.1.3 屋面节能工程
1.抽查屋面保温层厚度和铺设质量。
2.核查屋面保温隔热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以及隐蔽工程必要的图像资料。
3.1.4 地面节能工程
1.抽查架空或外挑楼板保温、需保温的建筑地面保温层构造形式、厚度和外观质量。
2.核查地面保温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以及隐蔽工程必要的图像资料。
3.1.5 采暖节能工程
1.采暖系统的制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3.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是否能实现设计要求的热量分摊功能。
5.核查室内采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3.1.6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工程应抽查以下内容:
1.各系统的制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空调系统是否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节功能及相应的计量功能。
5.空调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3.1.7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
1.管道系统的制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3.空调冷(热)水系统,是否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供热系统是否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5.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其规格、数量、方向、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管网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3.1.8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对照见证取样送检记录,核查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电阻值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9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2  监督控制点的记录
对下列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须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当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应根据通知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3.2.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3.2.2 其他有必要设置的监督控制点。
4  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4.1  分部工程验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4.1.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分项工程验收全部合格。
4.1.2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4.1.3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4.1.4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4.2  分部工程验收组织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含总、分包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节能设计负责人进行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形成验收通知书及《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4.3  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内容
4.3.1 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执行标准是否准确。
4.3.2 对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4.3.3 如发现验收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
4.3.4 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情况应形成监督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监督报告中反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督情况及意见。
5  附则
5.1  本细则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5.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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