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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交底书

一、前言
XXXX监理公司受XXXXXX公司委托,对其投资开发的XXXXXXX工程进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为使业主、设计、施工单位的人员了解本公司如何开展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以取得相互间理解和配合,使工程安全顺利开展,特作此交底工作。
二、监理依据
1、北京市地方性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编号(DB11/382-2006),备案号J10589-2006;
2、北京市地方性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备案号J10864-2006;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03);
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9、现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程、规范、标准等。
三、施工监理交底内容
1.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监理工作:
1)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5)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6)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7)检查施工现场的实体安全施工前提条件。
8)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已经通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9)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傍站监理。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10)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11)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安全设施的验收,对安全设施存在问题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12)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总监不予签认,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1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求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参照项目监理机构提供的“施工单位应建立的安全台帐”的要求,并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制建立安全台帐交项目监理机构备案检查。
2)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列出重大、危险、特殊工序安全措施报监理项目机构审查批准,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进行上述工序施工时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后的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3)项目监理人员在现场巡视中发现安全问题,一般首先以口头方式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如施工单位不作改正而继续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将发出《安全监理通知》一式三份经安全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发送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
4)《安全监理通知》所列出的项目,施工单位经整改、处理完毕后申请复验,此时应填写《安全监理通知回复单》一式三份,交项目监理机构,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复验并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只有经过项目监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5)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理通知》或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工程设备、人身安全或业主要求停工时,项目总监将发出《工程暂停令》一式三份送施工单位并报送业主。
6)《工程暂停令》所列出的项目,施工单位经整改、处理完毕并具备继续施工条件时可申请复工,此时应填写《复工报审表》一式三份,送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及复验后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复工,并送施工单位并报送业主。
7)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项目监理机构按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7.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责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7.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由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事故发生的地区(县)安全检查局、公安、检察、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3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正确地查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土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7.4任何个人不准作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对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7.5建立相应的事故档案(单位、地点、时间、事故性质、处理结果、整改措施)。
3.其他事项:
本工程安全资料严格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
参加交底单位签章: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XXXXXXXXX监理公司XXX监理部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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