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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监理问题

【摘 要】做好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是基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监理会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成本、工期、质量、安全等诸多方面,因此,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至关重要。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与措施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因此我国的施工企业在对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的总目标,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必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理。工程监理工作主要是对“投资、质量、进度”三控制。目前的工程监理一般是施工监理,而施工监理的引入往往是在进入工程施工准备阶段,业主只看到施工招投标中施工单位的让利,只进行了质量、进度控制,却对决策阶段没有监理,对设计阶段的监理也只表现为施工图纸完工以后的监督、审核。殊不知,项目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对整个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工期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为了使设计监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条件,加强设计监理人才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制定设计监理工作的规范,对设计监理工作的内容、职责、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设计监理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应通过行政手段,通过隶属或审批关系等约束手段来保证设计监理的广度。只有通过以上的一些措施才能使我国的建筑行业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
  1.建筑工程中安全监理的原则和意义
  建筑工程中安全监理工作一般来说必须遵循以下的六个原则。第一是计划性原则:表示在一定时期内确定安全活动的方向和目标,具体表现在控制安全事故和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指标中。第二是效果原则:表示安全生产实际结果与计划指标的符合与否,主要表现在工程技术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第三是反馈原则:反馈就是取得安全管理结果的情报,反馈原则将实际情况与计划指标进行相互比较,得出新的经验和教训。第四是阶梯原则:表示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事件,按特性看成多个阶段等级并意味着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第五是系统性原则:把事故现象与安全工作看成一个相互关联的综合整体。第六是责任制原则:落实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制,这是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这六个原则是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它们贯串于整个安全管理过程,有效地促进安全生产。秉承这六个原则,在科学的、有计划的、纲领明确的、方法正确的基础之上实施安全管理,其效果必定是事半功倍。
  那么建筑工程中安全监理的实施又有哪些意义呢?从我们目前所形成共识的情况来看,主要由以下两点意义:第一是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质量与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有了好的安全监理制度和监理措施才能有效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劳动者如果在生产中没有安全感就不可能安心工作,不可能创造出很高的劳动生产率和优良的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没有保障又会对安全带来威胁。对施工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理正是保障工程质量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第二是有利于建筑工程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一个建设工程只有安全无事故才可以称得真正意义上的优良工程。因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各项管理工作就会前功尽弃,对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不幸,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使社会不能安定.所以,安全生产是工程项目整体管理水平的体现.安全监理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
  2.我国建筑工程中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
  2.1 监理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
  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实施一系列主动控制措施,特别对于隐蔽工程,它需要连续性地在整个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但是,工程建设监理没有确认工程质量等级的权力,监理工作力度较弱;同时,监理单位是社会化、专业化组织,其接受业主委托和授权为其提供的工程技术服务,因而就会出现质量安全监督把关不严。比如,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齐,监理通知单和监理日志缺失,旁站监理不到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等等问题。
  2.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围绕建设主体质量安全行为,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实施监督。然而,由其性质定位为经济来源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导致监督管理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可能背离政府委托它保障、增进的公共利益。另外,作为法人的市场主体身份与作为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身份相矛盾,角色定位模糊,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效果,工程质量监督作用有限。
  2.3 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2.4 监理评标方法有待进一步科学化
  在一些地区的评标办法中,根据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评定不同的分值。同样是通过资格预审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越高,监理评标分越高。事实上,资质等级高的单位,只能说明其整体实力较强,但并不能说明其派往招标工程上监理人员的素质。
  3.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
  3.1 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
  严格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3.2 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如果不是这样,实施建设监理就没有什么意义。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
  3.3 加强监理企业科技创新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监理作为智能性的管理行业,继续过去陈旧的检查方式是行不通的,须运用现代化设备和手段,在科技上创新,提高工程监理的服务水平及工程质量。如运用新一代无损检测技术--超声波技术,可测定钢筋位置、钢筋直径、钢筋间距及钢筋轴强度等,有效、简便、快捷地提供科学、真实、有效的数据。
  3.4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联合检查验收
  要改变过去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由质量安全监督站检查验收的做法,实行由检察、监察、审计、计划、财政、城建等部门联合检查验收,要求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廉政责任全部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都按不合格工程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结语
  随着建筑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监理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我们的重视,只有我们切实做好监理工作,才能为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洪卓立.浅析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现状及应对措施[J].,科技信息2010
  [2]潘志涛.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
  [3]朱彤.我国建筑业安全存在的问题[J],山西建筑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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