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FID1C合同条款在我国的运用受到了较大的限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监理市场将受到国外监理公司的冲击,如何提高自身的生存能力。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目前公路监理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应对,提出了作者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0引言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并适应现代的市场经济运作模式,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是以国际通用FIDIC土木工程合同为基础.并能够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这种制度与国内传统的制度相比,一是参建单位的职责划分更加明显,使得三方能够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身的义务,有利于建设水平的提高;二改变了以前传统的小生产管理方式,有利于建设工地的管理,并使建设工程管理方式想专业化转变。经过长期的探索发展,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为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各个监理单位也很好的发挥了自己的职能。但是,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有的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监理质量出现了下滑的状况,其原因主要以下几点。
1监理范围仅限制在施工阶段
由于一些原因,业主通常不会让监理单位参加到招投标的过程中,这样就使得监理人员的职能没能完全的发挥出来,并不能够完整的了解到这一个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监理单位不参加招投标,就不能对工程承包单位的能力有全面的了解,但是这一问题通常业主由于保密的原因也不愿意对监理单位过多的透露,因此,如果工程被施工能力较低的承包单位承包,就会导致在建立过程中有一些很难处理的问题。
2工程监理的取费和人员素质都严重偏低
由于工程监理是低价竞标,因此自从我国实施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工程监理的取费就一直呈下滑趋势。这样低的监理取费,势必会对监理质量造成影响,也既不利于监理人员素质的提升。由于监理行业的这种经济状况,几乎不能够吸收到一些高水平的监理人才,及时有监理人才愿意做工程监理这份工作,监理单位也不能满足人才的报酬要求,这就使得监理单位的人力资源状况逐年的下降,监理水平也难以提升.为此,有些监理单位甚至平时很少有固定的监理人员,只是在有项目的时候才临时聘用来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工作。但是这种情况下的监理人员通常责任心不高,监理质量让人担心。目前,在工程监理行业,具有较高责任心,并且监理水平高的监理人员已经极度的贫乏,这种状态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优秀的监理人员严重缺乏,监理单位只能去雇佣一些不专业的监理人员去从事工程监理工作,这些人员本身不具备监理的资格,就严重的影响了监理的质量,由于监理取价逐年下降,就造成了监理行业收益逐年减少,监理人员素质越来越低的恶性循环。
3监理工程师权利小,地位不高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任务主要是“三控制”,即进度、质量、费用的控制。目前,通常的工程监理主要是指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监理,由于很多原因的影响,业主通常将监理工程师的一些权利剥夺,特别是进度和费用控制,监理工程师几乎根本没有权利去干涉,这就使得监理工程师无法发挥出自己的职能,还是得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热情降低,甚至出现不负责任的情况。在目前的背景下,我国公路施工队伍的水平偏低必须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但是在一项工程项目中,进度,质量,费用三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如果只重视了对质量的控制,势必会影响工程的其他方面,因此这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4施工监理机构层次多,基层监理人员权利小
目前,监理机构在实际施工中通常被分成二级管理,即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办公室(驻地办),总监办和驻地办均设置有比较完善的机构(工程部、计划合同部、测量组等)。公路工程具有不同于其他工程的特殊性,因此总监办应该设立在交通,通信发达的地区,驻地办则靠近工地现场,交通、通讯较为不便,日常的工作繁忙,需要上报的信息很多,所以会严重影响工程进度。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经过笔者对多年来的经验总结,认为要从根本提高我国公路工程监理的水平,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 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取费水平符合国家规定首先,监理单位要想长期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前提。在一项工程项目中,投资者对工程监理方面的支出在整个支出中是极其微不足道的,对于工程监理的支出根本不会影响到整体工程的造价水平,而工程的监理质量却对工程的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建设单位必须要满足合理的工程监理费用,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监理质量,并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目的。其次,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加,需要监理的工程项目内容也相应增加,必须适当的增加工程监理费用。各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法律意识,在与建设方签订监理合同时,必须注明监理的内容和计费方式等细节问题。当在施工中,监理内容因项目的扩大有所增加,就应该增加相应的工程监理费用。
4.2 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由于监理工程设计的单位多,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政府机构对监理工作也重视不够,因此,经常出现监理与施工设计单位以及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其中监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是最严重的,也是最难解决的。这些矛盾能否很好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二者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在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就明确了。监理合同签订后,是不能够更改或者撤销。监理单位在行使自身的权利的时候,是独立行使的,业主和施工单位都没有权利干涉监理单位行使自己的职能。但是,在现实中,这种互不干涉的情况几乎是很难达到的,这就需要处理好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具体要做好以下几点:
4.2.1 正确处理业主的行政干预监理单位的权利被监理合同确定,并受到合同的保护。监理单位在行使职能的时候,要自行独立工作,业主要遵守合同的规定,对监理单位的职能行使不进行干涉。
4.2.2 正确维护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在我国监理工作职责是“四控”(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在监理工作中业主有时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因而与监理工程师发生矛盾。无论何种原因,施工方从业主处拨付工程合同款不经过监理工程师都是违反原则的。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因为工程款的拨付是监理工程师控制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手段。
4.2.3 现场记录避免事后纠纷,重大问题必须作书面报告业主对监理或施工单位作过口头指示,但事后否认,而与监理发生矛盾。这类事情发生在业主与监理或施工单位一起视察工地时,根据工地情况发出指令指挥监理或施工单位执行,而事后又害怕其他领导不同意或执行后又认为投资太大,害怕承担责任。对于此类事,一般采取作好当天的监理日记,如有施工单位的同志参加,应共同做好记录,双方签字备案。监理认为较重大的问题依据合同必须请示业主。请示一定要用书面报告,并且要业主签字留存。其目的是使业主重视,更重要的是作为此后备查。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解决监理与业主间的矛盾是监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不容忽视。
4.3 建设工程监理不应当仅仅定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制实施十多年来一直徘徊在实施阶段的施工阶段,定位有失偏颇。笔者认为,监理的重点应放在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中的设计阶段。而建设部2001年才出台施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仅就施工阶段如何做好监理工作做了相应的规定,对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却只字未提。给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实际操作带来极大的不便,造成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监理无“规”可依,工作开展较困难。即使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至关重要的施工招标阶段,大多数业主均没有请监理单位参与的意识,在注重最低价中标能带来一点实惠的思想支配下,会因对承包商选择的失误,给工程建设带来诸如质量低劣、工期拖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而给业主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从发展趋势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
4.4 大力推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目的是实现产业组织结构合理化。目前监理企业层次不分明 大的不强.小的不活.中间层次则需提高质量和水平。监理企业规模和结构应与建设工程规模和结构相协调。因此.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关键是解决综合类大型和专业化小型企业的两极”发展。即是向代表行业水平和实力的企业集团或大企业方句发展,使其成为能够与国际咨询顾问公司相抗衡的中国大型骨干监理企业。另一极是按照专业化、小型化的发展方向,通过采取多样化资产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形成独具特色规模适度、专业性强、机制灵活的小而专、小而精,小而活的充满生机及活力的新型监理企业。多数监理企业可以加大改制改组力度努力搞好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逐步发展成为专业类监理企业。通过资质引导、市场准入和政策扶持,鼓励这类企业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分工要求,加快内部组织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向专业类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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