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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工程监理现状

 摘 要:近年来,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逐渐提高,现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发生转变,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建设监理制度正日趋成熟。但是,一些问题仍然存在。本文指出了工程建设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 现状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自1998年以来,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逐渐提高,现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建设监理已得到良好实施,因而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发生一定的转变,全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开始形成,逐渐走向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与此同时,建设监理制度正走向成熟。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实行得比较晚,无法完全摆脱原有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束缚,因而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监理制度的发展,从而无法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当前,与工程建设监理相关的法规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监督引导机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健全。工程建设监理中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应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决。 

   一、实施项目监理十分重要,应予以重视 

   当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业主没有充分重视起对工程监理实施的认识情况,没有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站在业主一边,代表着业主的利益,监理人员不是一个独立体,而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自己的职能,所以在工程质量的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轻视,另外,业主认为监理人员受雇于自己,理应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听从派遣。这些模糊的关系状况,使得工程建设多方面关系不融洽,影响了监理人员作用的发挥,不好状况产生的不可避免,当问题真正出现时,往往难以解决。 

   所以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 

   实践证明,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可以起到的效果很好,比如工程建设速度加快、工程质量得到更好的保障、工程造价得到降低等。业主与监理之间通过合同制约,存在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应严格在合同的规定下行使各方权利,履行各方义务。监理人员在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具有自己的权利,但事关业主利益时,监理享有,监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建立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项目实施监理,同时业主有解雇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涉及监理人员的工作,业主不得干涉。监理人员受业主之托,应对业主负责,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按合同办理,把自己的工作做好。 

   监理和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两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监理没有权利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活动,这二者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各自的活动,监理人员应公平、公开、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对业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当监理人员的决定承包商无法接受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加强认识工程建设与工程质量的关系 

   保证工程项目良好实施的分多个步骤,比如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等,工程建设的质量跟每一步骤的履行情况紧紧相关。用设计、施工或监理中的任何一个来归结工程建设质量都是不合理的、片面的。为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良好,工程立项这一工作做好后,紧接着要进行勘探、测量和设计这些工作。在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轻视,不然很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工程事故的发生。 

   所以,当质量事故出现以后,要根据相关资料,查找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重视培训,制定严格的培训措施,完善建立制度,规范监理市场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征,因此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广度、深度和整体素质都应达到相关要求。另外,监理人员最好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家政策。为做好监理秩序的维护和监理工程质量的保障这两项工作,持证上岗和注册制度的建立必不可少。 

   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 

   四、加强教育,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为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参考文献: 

  [1] 黄桂芳.  浅谈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J]. 西部交通科技. 2009(05) 

  [2] 贾续.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与发展[J]. 中国建设信息. 2009(14) 

  [3] 蒋国华,王飞.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问题的探讨[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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