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两个:
一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人是生产力中最基本的要素,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最宝贵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保障人民群众在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牛活审的人身安全,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关键在人。安全牛产的首要保护对象是人,而影响安全生产、造成特大事故的主要因素也是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生产的实质就是保障人的安全。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县人,既要保护劳动者,又要制约管理者。当然,追究行政责任是一种手段,以此告诫、警示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问题上不可有半点懈怠,必须全力抓紧抓好,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的稳定,这也是改革开放大局的基本要求。
二是权责一致、责罚相当的原则。确定和划分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领导责任的前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其职权的大小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即权力大责任就大,权力小责任就小。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就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确定给予责任人何种行政钋分必须体现责罚相当的原则,即责任大的应受的惩罚较重,责任小的应受的惩罚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