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延续注册的规定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注册的规定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者解聘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七)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注销注册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同,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1.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