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
1.关于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法律规定
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招标,均需遵守《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特殊之处说明如下。
(1)勘察设计招标除应遵守上述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的相关规定。
(2)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如勘察设计、监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施工招标最高为80万元人民币)。
(4)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或者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按废标处理。
(5)关于监理招标,国家发改委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颁布专门的行政规章(《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故主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
2.招标程序的步骤
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可将招标过程粗略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1)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招标准备阶段的工作由招标人单独完成,投标人不参与。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招标方式。
①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人的管理能力确定发包范围;
②依据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次数和每次招标的工作内容;
③按照每次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选择合同的计价方式;
④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类型等因素的影响程度,最终确定招标方式。
2)办理招标备案。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招标备案文件应说明:招标工作范围;招标方式;计划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等内容。获得认可后才可以开展招标工作。
3)编制招标有关文件。招标准备阶段应编制好招标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有关文件,保证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些文件大致包括:招标广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以及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方法。
(2)招标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该阶段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投标截止日期为止的时间。
1)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作用是让潜在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以便进行项目筛选,确定是否参与竞争。
2)资格预审。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主要考察该企业总体能力是否具备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的条件。公开招标时设置资格预审程序: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申请投标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减小评标的工作量。
3)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通常分为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几大部分内容。
4)现场考察。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设置此程序的目的:一方面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以便于编制投标书;一方面也是要求投标人通过自己的实地考察确定投标的原则和策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推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5)解答投标人的质疑。招标人对任何一位投标人所提问题的回答,必须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保证招标的公开和公平,但不必说明问题的来源。回答函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书面解答的问题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一致,以函件的解答为准。
(3)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从开标日到签订合同这一期间称为决标成交阶段,是对各投标书进行评审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1)开标。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并邀请项目建设有关部门代表出席。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如果有标底也应公布。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投标书经启封后不得再更改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评标、定标办法。
作为无效标的情况:
在开标时,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
a.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b.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c.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d.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e.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2)评标。评标是对各投标书优劣的比较,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的构成)。
大型工程项目的评标通常分成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进行。
①初评。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审查各投标书是否为响应性投标,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投标书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存在重大偏差,应予淘汰:
a.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b.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c.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d.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e.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f.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g.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对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详评。详评通常分为两个步骤进行。首先,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书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评定其合理性,以及若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在履行过程中可能给招标人带来的风险。之后,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约请投标人对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内容也要整理成文字材料,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在对标书审查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规则量化比较各投标书的优劣,并编写评标报告。
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书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的结论性报告,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情况说明;对各个合格投标书的评价;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等内容。
3)定标。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定标原则是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他们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程序。
1)招标人依据项目的特点编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分为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审表两大部分。
①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招标工程概况和工作范围介绍,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和指导投标人填写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说明。
②资格预审表列出对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实施能力、技术水平、商业信誉等方面需要了解的内容,以应答形式给出的调查文件。
2)招标人依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发包工作性质划分评审的几大方面,如资质条件、人员能力、设备和技术能力、财务状况、工程经验、企业信誉等,并分别给予不同权重。对其中的各方面再细化评定内容和分项评分标准。通过对各投标人的评定和打分,确定各投标人的综合素质得分。
3)资格预审合格的条件。首先,投标人必需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其次评定分必须在预先确定的最低分数线以上。目前采用的合格标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限制合格者数量,以便减小评标的工作量(如5家),招标人按得分高低次序向预定数量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投标函并请他予以确认,如果某一家放弃投标则由下一家替补维持预定数量;另一种是不限制合格者的数量,凡满足80%以上分的潜在投标人均视为合格,保证投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后一种原则的缺点是,如果合格者数量较多时,增加评标的工作量。不论采用哪种方法,招标人都不得向他人透露有权参与竞争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资格预审须知中明确列出投标人必需满足的最基本条件,可分为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两类。
1)必要合格条件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
2)附加合格条件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无。普通工程项目一般承包人均可完成,可不设置附加合格条件。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尤其是需要有专门技术、设备或经验的投标人才能完成时,则应设置此类条件。招标人可以针对工程所需的特别措施或工艺的专长、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环境保护方针和保证体系、同类工程施工经历、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方面设立附加合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