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许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
1.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因
采用可调价合同,施工中如果遇到以下情况,通用条款规定出现四种情况时,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相应的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如施工过程中地方税的某项税费发生变化,按实际发生与订立合同时的差异进行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当市场价格浮动变化时,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调整合同价款的管理程序
发生上述事件后,承包人应当在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计算本期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的款项计算内容包括:
(1)经过确认核实的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量清单或报价单的相应价格计算应支付的工程款。
(2)设计变更应调整的合同价款。
(3)本期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
(4)根据合同允许调整合同价款原因应补偿承包人的款项和应扣减的款项。
(5)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索赔款等。
2.发包人的支付责任
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延期付款协议中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以及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