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概述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
建筑产品也是商品,工程项目的建设以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实施单位,是运用竞争机制来体现价值规律的科学管理模式。属于要约和承诺特殊表现形式的招标与投标是合同的形成过程,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招标投标制是实现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以下内容主要以《招标投标法》为依据。
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 (了解)
(一) 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2007年单选、04年多选)
解决的问题是:通过招标签订合同,还是直接委托。
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注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