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供货方提前交货应如何处理?
答:不是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不论是延误交货还是提前交货都属于违约行为。提前交付货物不仅采购方需要提前支付货款,还要增加保管费用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的货物交付方式不同,处理方法也有所区别。
(1)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
(2)约定由供货方供货的合同,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采购方接受货物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2)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