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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15条至第41条做了详细规定,现概述如下:
    1)产生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扬撤、渗漏、流失、丢弃;
    3)产品应采用易回收的包装物,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4)转移固体废弃物,应向移出地的省环保部门报告,并应经接受地省环保部门的许可; 
    5)禁止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6)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废物,确需进口的需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7)推广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先进工艺设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有关部门应公布限期淘汰目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目录一规定的设备和停止采用目录中的工艺。被淘汰的工艺设备不得转给他人使用;
    8)企业事业单位应合理选择,利用原材料、能源,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9)露天堆放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物矿石、尾矿和其他固体废愉,应设置专用场所并须符合环保标准;
    10)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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