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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设计辅导:住宅设计原理

第二节 住宅设计原理

  住宅设计基本原则
  1.执行国家政策法规
  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符合规划要求并与环境相协调;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并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2.住宅层数划分的规定
  低层1~3层;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应设电梯);
  高层10层及以上(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套内空间设计原理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套型分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不包括阳台、)分别不小于34m2、45m2、56m2、68m2。
  2.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平面形状及尺寸应尽可能有利于床位的布置;门窗位置要考虑对家具布置的影响,双人卧室不小于10m2,单人卧室不小于6m2,兼起居的卧室不小于12m2。
  3.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厅室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面积不应大于10m2。
  4.厨房面积,一、二类住宅不小于4m2,三、四类住宅不小于5m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设备布置要符合操作流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单面布置设备时厨房净宽不小于1.5m 双面布置时两排设备净距不小于0.9m。
  5.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卫生间面积,三件洁具时不小于3m2,二件洁具时不小于2~2.5m2,单设便器时不小于1.1m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6.新规范没有强调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意在使设计能有更大的灵活性。
  7.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阳台栏杆设计应考虑防止人员及花盆等物体坠落的措施,如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净距不大于0.11m,栏杆净高一般不小于1.05m、中高层及高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小于1.1m等。寒冷、严寒地区的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顶层阳台应设雨篷。阳台、雨篷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篷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8.按照使用功能确定各空间位置及相互联系。厨房与起居室要有联系又适当隔离;卫生间靠近卧室,又要考虑防潮、防噪声。厨卫结合.管道集中可节省投资,有利工业化。
  9.朝向和通风要求随地理条件而不同。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其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除严寒地区外,一般西向居住空间的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西向外墙应隔热,房间窗地面积比:
  居室、起居室(厅)、厨房≥1/7;
  其他≥1/12;
  离地面高度低于0.5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
  昼间不应大于50dB;
  夜间不应大于40dB。
  住宅分户墙和楼板的计权空气声隔声量不应小于40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10.套内使用面积计算规定:套内使用面积包括户门内所有厅室、走道、厨房、卫生间、贮藏室、壁柜等使用空间的面积,不包括烟道、风道、管井面积以及墙体保温层所占面积。跃层住宅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利用坡屋顶空间时,净高低于1.2m处不计面积;净高1.2~2.1m处计一半面积;净高超过2.1m处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11.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外墙外保温住宅建筑面积按保温层外表面计。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阳台面积按结构地板净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住宅层高,净高
  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
  2.卧室、起居室(厅)净高不应低于2.4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顶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一半面积净高不应低于2.1m。
  3.厨房、卫生间净高不应低于2.2m。室内排水管下表面距楼地面不应低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4.套内人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辅助用房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尺寸要适当加宽,以便于搬运家具。
  5.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m。
  6.套内楼梯净宽,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0.9m。
  7.门洞最小宽度,共用外门1.2m,户门及卧室、起居室门0.9m,厨房门0.8m,卫生间及阳台门0.7m。所有门洞口高度均不小于2.0m。
  住宅公共部分
  1.楼梯梯段净宽≮1.1m,6层及6层以下时,一侧设栏杆,墙面至扶手中心的水平距离可≮1.0m。踏步宽≮0.26m,高≯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栏杆的垂直杆件净空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住宅中栏杆、扶手的安全标准较《通则》要求有所提高)。平台净宽≥1.2m,平台下净空≥2.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应小于0.1m。
  2.7层及7层以上住宅或最高住户人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当中间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并有消防通道时,层数由该中间层算起。顶层为跃层时作1层计。
  3.12层及12层以上住宅应设有不少于2台的电梯,其中一台宜能容纳担架。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m。
  4.外廊、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应采取与阳台栏杆相同的防坠落措施。
  5.住宅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和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篷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出入口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室内外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7.住宅附建公共用房的规定: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8.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节地
  1.8层以下住宅增加层数;
  2.降低层高;
  3.北退台或斜屋面;
  4.大进深、小面宽;
  5.总图布置适当偏角,适当布置东西向住宅、高层塔式,在城市干道南侧布置高层。

  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
  1.评价项目的对比条件:
  (1)建筑功能具有可比性,即建筑面积标准、住宅类型及建筑层数应基本相同;
  (2)消耗费用的可比性,即应包括建造阶段和使用阶段两部分费用;
  (3)价格的可比性,即采用同一价格水平计算,消除人为变动因素。
  可以采用转化措施,使其具有可比性。
  2.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建筑功能效果和社会劳动消耗两部分。建筑功能效果是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方面的总和。社会劳动消耗是为取得建筑功能所付出的全部劳动量。按照经济效果的基本概念,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是以建筑功能效果与社会劳动消耗(即造价)之比来衡量的。
  3.为体现评价指标项目在总体评价中重要程度的差别,运算时按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进行加权。建筑功能效果指标中各项一级指标及权重值:
  (1)平面空间布局:0.35;
  (2)平面指标:0.20;
  (3)厨卫:0.15;
  (4)物理性能:0.10;
  (5)安全性:0.10;
  (6)建筑艺术:0.10。
  4.评价方法中,定量标准0~4分,0分淘汰,1分为最低合格标准,4分为创新标准。定性指标中,平面空间综合效果系指:平面布置紧凑,空间分配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联系方便,私密性好。
  安全措施系指:疏散、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
  实际操作时需采用评分法解决定性指标定量计算问题。
  5.定量标准中0分一项即予淘汰。其具体标准是:
  (1)家具布置:门窗位置不当,墙面破碎,不利于家具布置;
  (2)储藏:无储藏设施(注:现行规范已取消此项要求);
  (3)楼梯走道:不符合安全疏散和有关规定;
  (4)阳台:无阳台或不合规范;
  (5)公用设施:不合规范要求;
  (6)平面空间综合效果:不紧凑,功能分区不合理,居住与辅助面积不协调;
  (7)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标准1m2以上;
  (8)厨房:间接采光,设备布置不合流程;
  (9)卫生间:只设一个蹲坑,无预留洗浴设施位置;
  (10)采光:窗地比小于1/7,或卧室、起居室部分间接采光;
  (11)通风:不好;
  (12)保温隔热:不合规范;
  (13)隔声:分户墙及楼板空气声隔绝<40dB;
  (14)安全: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解决得不好;
  (15)结构安全:不合规范;
  (16)室内效果:空间比例不协调、分割紊乱、闭塞、色彩不协调、视觉效果差;
  (17)立面效果:平立面处理呆板,体形比例失调;
  (18)造价:大于当地造价的110%。
  6.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综合评价,最终表现为建筑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与社会劳动消耗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的比值。比值相对大的方案,也就是通常所说性能价格比比较高的方案,为较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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