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5.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制度。评标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需要在每个具体的招标投标项目中,临时依法组建。招标人是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主体。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也有招标人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组建评标委员会具体工作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招标人的代表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所以,招标人的代表一般来讲,可以是招标人本单位的代表,也可以包括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但是,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3条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进人评标委员会;相反的,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非专业人员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所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还应有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对评标委员会及相关方面的专家成员的人数规定,不尽相同。例如: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根据该规定,评标委员会由专家成员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组成,且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则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最少各为1人时,专家成员为3人,即,评标委员会人数至少为5人。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根据该规定,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因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那么,如果专家成员最少为5人时,评标委员会的人数至少为7人。而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则评标委员会的人数最少可以是5人,其中专家成员4人,采购人代表1人。
5.3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5.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制度。评标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需要在每个具体的招标投标项目中,临时依法组建。招标人是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主体。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也有招标人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组建评标委员会具体工作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招标人的代表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所以,招标人的代表一般来讲,可以是招标人本单位的代表,也可以包括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但是,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3条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进人评标委员会;相反的,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非专业人员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所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还应有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对评标委员会及相关方面的专家成员的人数规定,不尽相同。例如: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根据该规定,评标委员会由专家成员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组成,且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则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最少各为1人时,专家成员为3人,即,评标委员会人数至少为5人。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根据该规定,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因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那么,如果专家成员最少为5人时,评标委员会的人数至少为7人。而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则评标委员会的人数最少可以是5人,其中专家成员4人,采购人代表1人。
5.3.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对不同类别的项目,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
2)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哭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②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③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④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⑤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3)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4)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5)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