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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教材解读: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8.3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8.3.1 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1)采购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①采购人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③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④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⑥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⑦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2)采购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采购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采购活动终止,采购人应承担采购终止的法律后果。
  ①责令限期改正。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第⑥⑦条情形的,由政府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改正,依法进行采购活动并签订书面合同。
  ②采购活动终止。采购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在采购活动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该采购活动终止,采购人可以依法重新确定新的供应商或者重新进行采购的招标活动。
  ③撤销合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但采购合同未履行的,撤销合同。
  ④赔偿损失。在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给其他潜在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采购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采购人的行政责任是指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因违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政规定进行采购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的行政责任主要在《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的各部门的规章中加以规定。
  1)《政府采购法》中对采购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①采购人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④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⑥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⑦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⑧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⑨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⑩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或者有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11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12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采购人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2)采购人因违法行为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采购,采购人的违法采购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具体方式有:
  ①责令改正;
  ②没收其违法所得;
  ③罚款;
  ④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
  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视情节的轻重,可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警告、降职、降级、开除等不同的行政处罚。
  (3)采购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采购人的刑事责任是采购人承担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后果。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构成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接受贿赂、接受供应商金钱及其他物质利益构成犯罪的,按受贿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罚金,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采购人中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根据受贿数额的不同分别处于1年以上7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采购人索贿的从重处罚。
  4)采购人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务秘密罪。
  5)采购人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6)采购人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8.3.2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1)供应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中标、成交无效,承担赔偿责任等。
  1)《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当承担中标、成交无效的民事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77条中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情形之一的,其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25条规定,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有此情形的其中标、成交无效。
  2)供应商应承担赔偿民事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79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71条、第72条、第77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有违法的投标行为,除其中标、成交无效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了民事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合同法规定的民事责任。
  (2)供应商的行政法律行为
  1)《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有: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2)供应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在一定期限取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3)供应商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供应商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利用他人名义;提供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在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竞争者的权益;在采购过程中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行为;在公开采购的招标过程中先前与采购人进行协商与采购有关的谈判行为;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是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主要有:承担伪造公文罪和毁灭公文罪;承担串通投标罪;承担行贿罪。

  8.3.3 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1)代理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79条规定,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72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5)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等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招标行为无效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代理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72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有: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8)开标签泄露标底的等。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采购代理机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代理机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代理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等。
  (3)代理机构的刑事法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串通投标罪;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伪造、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8.3.4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2)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6)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警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3)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8.3.5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1)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
  2)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4)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等。
  (2)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管理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等。
  (3)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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