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协定和规范缔约国政府采购的多边框架协议。它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自愿参加,目前多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协议》由序言、条款、附录和原文注释组成。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1981年1月1日生效,1993年2月缔约方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制订新的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意向,并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政府采购协议》的目标
1)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多边框架,扩展世界贸易和促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协调和改善世界贸易运行的国际环境和国际框架。
2)各成员国政府的采购法律法规不应对国内产品与服务的供应商提供保护,并与国外产品与服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3)各成员国政府应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4)建立通知、磋商、监督和解决争端的国际秩序,维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5)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需要。
(2)《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
1)采购主体。各国政府在加入协议时要提交一份清单,列出国内服从政府采购协议的全部实体的名单,名单以外的实体可以不受协议的约束。名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一。
2)采购对象。《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任何合同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期权购买等。
3)采购限额。《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一合同价大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一规定的限额的任何采购。合同价包括一切形式的酬金、奖金、佣金、利息等。
《政府采购协议》第23条规定了协议不适应的例外情况,如采购武器、弹药和维护公共安全,生命、知识产权、慈善,残疾人和劳改产品的特殊措施。
(3)《政府采购协议》的原则
1)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政府采购协议》第3条规定,各国对国外提供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应该不低于对国内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提供的待遇,也不低于对任何其他一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提供的待遇。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政府采购协议》第5条详细规定了应该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保证这些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有充足的外汇,发展国内工业,农业和落后地区家庭手工业和其他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协议》从适用范围、例外条款、技术援助、抵偿和审议等方面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
3)透明度原则。《政府采购协议》第17条规定协议成员国应该鼓励本国实体公开本国采购政策受理非成员国的投标的条件,采购要求和诉讼的条件,保证程序的透明度。
(4)招标程序的规定
《政府采购协议》第7条至第14条规定了详细的招标程序,其中第8条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第9条为招标邀请,第11条为招标和交货期限,第12条为招标文件,第13条为投标、接标、开标和授予合同,第14条为谈判。协议规定了三种招标程序,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第10条)和限制性招标(第15条)三种程序。
1)公开招标时全部感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投标。
2)选择性招标指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由招标实体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3)限制性招标指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的规定,招标实体可以与各供应商个别联系。
(5)招标公告和招标时间
《政府采购协议》第9条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必须刊登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二所列的刊物上。《政府采购协议》第11条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时间从刊登广告至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为40天,选择性招标为25天。
(6)授予合同
《政府采购协议》第13条规定,只有在开标时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的供应商才能中标。如果供应商的投标价异常低,可以要求该供应商对遵守合同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作出保证。合同应该授予确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并且其投标无论从国内和国外获得的产品和服务都是最有竞争力的投标,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衡量被确认为最具优势的投标。
(7)投诉、磋商和争端解决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投诉应优先采用磋商的方式解决,供应商应在知悉或应知悉投诉事项起的10天内提起投诉,并通知采购机构。投诉案件应由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争端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构(DSB)的专家组审查、建议和裁决,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