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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恶意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破坏了公平竞争机制

  “恶意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破坏了公平竞争机制

  显然,不管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的“恶意取消”行为取消的绝不仅仅是那一家供应商的合法中标资格,更为严重地是挑战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推翻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们作出的公正的评标结果。一是取消了中标供应商的合法中标资格。“恶意取消”就意味着无情剥夺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而供应商突破重围终获第一绝不是易事,辛辛苦苦地一路拚杀,眼看大功告成,却遭采购人“当头棒杀”,真是委屈之极,采购人岂能一“否”了之,有理由相信位居第一的供应商绝不会善罢甘休,面对供应商的投诉甚至起诉,采购人将难以收拾。来源于考试大。二是挑战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政府采购法律赋予了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但是任何一种权力都应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运行,无条件遵守法律而不能超出法律之规定,违规确定中标供应商就是滥用权力、“透支”权力的表现,本身就是彻头彻尾的腐败行为,更是无视法律严肃性的违法行为。三是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政府采购需要公平竞争的良性机制作支撑,在公开招标过程中从资格设定、信息发布、文件出售、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等一系列全流程的工作都应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在任何一个环节上都不能出现问题,否则,一着不慎,满盘皆输。考&试大&应该肯定地讲,上述招标案例在最后的环节上出现了“致命的错误”,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机制。四是推翻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们作出的公正的评标结果。评审专家们在评标过程中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在有效监督下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报告无疑是公允的公正的,且无充分的法律及事实凭据是不可推翻的,但是“恶意取消”恰恰无视评委的权威。

  采购人作为“买家”,是重要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有责任有义务确保采购结果的公正性,要自觉地且无条件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善用中标供应商“确定权”,致力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基本准则,积极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做好依法采购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在采购活动中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敢于打击可能影响公正采购的行为。对上级的各种“招呼”要区别对待,委婉处理,如果“招呼”影响采购结果公正性,则要坚决斗争,不可屈从,但要做好解释工作,以求得理解与支持,如果“招呼”对采购工作有正面提醒作用,则应虚心接受。要尊重法律规定、尊重评委劳动、尊重市场规则,真正让中标的开心,未中标的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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