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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民事争议解决方式

民事争议解决方式

异议(质疑)

异议(质疑)是指投标人(包括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和主张权利的行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和质疑的主体。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表达争议的方式是异议和质疑。《政府采购法》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表达争议的方式是质疑。异议和质疑的本质意义没有区别。

投标人提出异议或质疑应注意以下事项:

A.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B.由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C.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D.异议和质疑的对象可以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是其他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E.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的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F.明确表明提出异议和质疑的事项、理由及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C.投标人应对举证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出的要求应合法合规;H.投标人不能滥用提出异议和质疑的权利,否则可能构成干扰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而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

投诉

投诉是指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投诉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赋予投标人的行政救济手段。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部长令第13)中对于投诉使用的术语为“质疑”,但其本质意义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的投诉相同。

协商

是招标投标争议双方在发生争议后,通过双方的沟通、协调,在互谅互让、平等友好、公平合理、利益补偿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一致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

是招标投标争议双方为解决争议而由第三方出面,通过调解和相互妥协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

是指招标投标争议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争议双方必须达成仲裁协议。

诉讼

是指招标投标争议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当事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也无法达成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所有民事争议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解决。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

其他方式

A.借助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内部监督。B.借助于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能(除了招标投标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外,具有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监督职能的部门还有: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C.借助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D.借助于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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