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范围
1)主体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资金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即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3)标的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适用《招投标法》。
4)契约形式: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5)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最低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标准
国务院管辖中央预算:
最低限额: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公开招标限额: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120万元,工程为200万元。
地方财政部门可另行规定。
(3)政府采购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工程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据《招投标法》相应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