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中,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两种办法。由项目单位填写《预付款支付证书》(见附表五),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以及财政、水利部门签字后方可预付项目启动资金,其预付额度不得超过补助资金的30%。 发生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违反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擅自改变项目实施方案的、改变资金规定用途以及其它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 项目法人报账时应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凭据:报账申请单、工程量(供货)发票、工程施工(材料或产品)质量评定表、工程合同、招投标资料、竣工验收单等。